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函〔2026〕138号
中煤广元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CB0BNX53)2023年向我厅申请办理中煤广元2×1000MW燃煤发电项目的取水许可,提出采用泵船取水方式在清江河右岸取水,并取得我厅«关于中煤广元2×1000MW燃煤发电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川水许可决〔2023〕248号)。近期,你单位«关于变更取水口取水方式的请示»(广元能源〔2026〕25号)提出,经过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审查分析,为保障取水安全,取水方式拟调整为固定蘑菇头取水,调整后取水位置较川水许可决〔2023〕248号文批复取水点距离约80m。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煤广元2×1000MW燃煤发电项目取水点位调整,取水方式变更。变更后的取水口位置调整为东经105°34′13.45721″,北纬32°20′06.70825″,利用固定蘑菇头取水方式取清江河水,因不再筑坝,川水许可决〔2023〕248号文中关于最小下泄流量泄放及其监测的内容不再作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你单位应在项目建成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取水验收。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确保计量准确、监测数据稳定接入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按用途分类计量供水,建立分类供水台账,做好取水和用水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取水用水统计报表。强化用水过程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验收通过后,由我厅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中煤广元2×1000MW燃煤发电项目取水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川省水利厅
2026年2月13日
川公网安备:5101050201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