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3.《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
二、受理范围
省级批复和水利部批复但下放管理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报备。
三、承办机关
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四、所需材料
1.申请报备文件(原件一份,A4纸打印);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原件一份,A4纸打印);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A4纸打印);
4.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原件一份,A4纸打印)。
上述材料格式详见附件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办事时限
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28-86932297
九、办公地址
成都市文武路69号。
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