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主体行为信息管理
(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责任追究(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司法判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
(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关键是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信息监管,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归集共享功能,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做到及时发布、及时归集、强化应用,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同时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市场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履职不当、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报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稽察、暗访、巡查等方式加强市场监管,依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加强与司法部门衔接,及时收集市场主体司法判决信息。
(五)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要面向社会公开,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水利厅。我厅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建设司,实现信用扣分或加分,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实现全国公开。
二、规范信用修复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
2.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可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3.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的流程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和“逐级审核”的原则,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对失信主体提出的修复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作出的信用修复决定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1.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及《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申请信用修复。
2.受理申请。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信用修复。决定受理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同意修复的,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在《信用修复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含《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相关支撑材料)逐级报送至水利厅。
4.结果公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修复决定时,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其他要求
(一)信用修复应依法依规,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不良行为市场主体积极整改,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实施信用修复。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档案,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的原件存档备查。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行为的,应当作为该市场主体的失信记录,归集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
信用修复申请表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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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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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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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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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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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认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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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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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情形 及处理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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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佐证资料目录清单(佐证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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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佐证材料审核情况 (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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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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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水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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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厅意见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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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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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水利厅各留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