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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
水资源论证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深入落实“四水四定”原则的关键抓手,为进一步发挥水资源在区域发展、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中的刚性约束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工作需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以来,在推动相关规划科学决策和建设项目合理布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发展理念、发展阶段和方式等影响,一些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对水资源条件考虑不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规划水资源论证推进力度不够、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不严、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通知》,以全面规范和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等制定《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从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管理、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四个方面提出贯彻意见。
(一)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主要对规划水资源论证适用范围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主体、程序、要求等方面提出贯彻意见。强调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中待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分类管理标准、后续跟踪管理、专家库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贯彻意见。明确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适用范围以及水资源论证不予通过的主要情形。
(三)强化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工作。主要对节水评价开展范围、编制要求、评价深度、需重新编制节水评价的情形等方面提出贯彻意见。强调水资源论证是节水评价的重要载体,要把“节水优化”放在水资源论证的优先位置。
(四)探索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主要对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适用范围、评估周期、评估要求、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评估区域取用水监管要求等方面提出贯彻意见。明确近5年内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以及在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审查通过的区域内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在满足区域评估要求的基础上,项目业主须连续三年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可实行取 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