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
(一)明确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需要进行水资源配置的行业专项规划(水利工程、电力开发、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以及其他涉及大规模取用水、水资源配置、对水资源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并与区域和流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严格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规划审批部门、规划实施单位联系,建立沟通协作制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规划,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不予审批;由其他部门组织审批的规划,规划审批部门应确保在规划审批前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由规划实施单位组织编制,并做好相关保障;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情况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
(三)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要求。严格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经审查同意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是规划批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规划中水资源部分相关成果应与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主要成果相匹配。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促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四)提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质量。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当符合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5-011)等技术标准要求,突出《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中论证重点,报告书采用的水文资料、取水用水退水数据、现场影像等资料要真实可靠。在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取用水的、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取用地下水不符合四川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不予通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把控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建立水资源论证审查专家库并做好动态更新,每年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情况进行公示,对于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取水申请人和水资源论证委托单位,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或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查专家,由审查单位停止其审查活动,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五)实施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推
进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除流域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取水量较少且取退水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附件2),具体指: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或小型灌区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且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明确取水水量、用水效率、取水用途、取水地点等重要取水标的的取水项目;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且符合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原则上可采取函审、网络审查、多个项目集中会审等方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六)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监管。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跟踪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台账,督促取水申请人按季度报送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重点关注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要求、项目建设进度等,做好水资源论证审查与取水验收有效衔接。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工作,坚持节水优先地位
(七)突出节水评价“优先地位”。坚持“先节水、后开源”“先节水、后调水”“先节水、后增水”,要把节水优先放在水资源论证的优先位置,将水资源论证作为节水评价重要载体。除取用水规模较小(地表水年取水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供水项目、实行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无供水功能的水电站外,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均需开展节水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有节水评价篇章;不同类型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应在不同阶段开展节水评价,评价深度应符合相应阶段的要求。
(八)明确节水评价要求。节水评价篇章编制应符合《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等文件要求。对于用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及节约用水政策标准的、节水目标指标不先进的、节水措施方案不合理或针对性不强等不符合节水评价要求的取水项目,督促项目业主重新编制节水评价章节。
四、探索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提升水资源行政管理效能
(九)探索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各市(州)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
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试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报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近5年内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区域,可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
(十)明确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要求。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全
面分析涉及的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科学规划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并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按照所在区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指标、地下水管控指标、节水评价要求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等,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明确提出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目标、节水指标、产业准入清单、负面清单和水资源管理要求,并分析开发区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供水安全和相关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的影响。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可参考《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水资源〔2010〕483号)。
(十一)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审查通过的区域内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在满足区域评估要求的基础上,项目业主须连续三年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可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项目业主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川水函〔2012〕3号)等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形成验收资料,填报取水许可告知承诺表(附件3)后,一并报送审查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取水许可证。由流域机构审批的取水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二)严格评估区域取用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评估区域实际取用水情况、实际用水效率指标、实际节水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已接近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的临界超载区域,要及时向区域管理单位发出预警通知,督促采取限制审批和停止审批新增取水等措施。督促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取证的项目业主积极履行承诺事项,主动接受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一旦发现违反承诺事项或弄虚作假的,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并予以行政处罚。
附件:1.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