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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水文水资源处时间:2021年08月03日 17:43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

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四川省水利厅于202183日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取水监测计量工作仍存在覆盖面不全,准确度和在线率不高,数据共享程度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取水情况,提高水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依据《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关于印发长江流域取水口取水在线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水资管﹝2021380号),制订此《意见》,持续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四川省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取水许可审批监管工作、四川省河道外取水单位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维护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工作目标

2023年,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取水量计量率达65%,非农取水在线计量率达65%,到2025年,取水量计量率和非农取水在线计量率均达到80%,监测计量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得到有效提升,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取水及各领域用水情况,有力支撑水资源监管工作。

(二)主要工作要求

1.全面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

1)推进重点用途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工业、生活、服务业以及引调水工程、河道外生态补水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20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m3以上的取水项目,原则上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在线传输至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而未实现在线计量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取水户于202112月底前实现在线计量。对于水资源超载地区,取水在线计量率原则上不低于80%

2)分类推进农业灌溉取水口监测计量。对大型和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到2022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一般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对于小型灌区,要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典型样本进行取水计量,要求小型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应小于县级行政区全部小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1%,同时数量不少于5个,当县级行政区内小型灌区数量不足5个时,按实际数量全部选取。小型灌区选择应满足区域小型灌区用水统计数据核算要求。水库型样本可采用水库水位~库容曲线关系与水量平衡法进行折算;对不满足计量或折算的,可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区域农业取水量。各市(州)要在20218月底前,对本辖区内的管径在20cm以上的在用农用灌溉机井情况建立名录,对具备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安装计量设施。

3)做好已有监测设施的改造提升。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取用水户应在7天内更换、维修,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并通过系统的计量设施管理功能进行报备。对同一取水口已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准确性、可靠性等因素,经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后,确定一个设施作为一个取水口水量计量的依据,数据由取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互认。

2.着力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

4)明确监测计量设备准确度。取用水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四川省取用水计量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5)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运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取水计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计量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取水户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严防数据漏报、缺报、误报,对连续7天缺报未处理的,可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来核定水量。对发现的数据造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切实强化监测计量成果应用

6)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非农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系统中实行按月抄表、按季度申报水量核定;农业取用水户根据实际取水情况按月填报水量、按年度申报水量核定,并作为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税水量核量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7)强化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为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为生态流量监管、水量调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8)强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有效将取用水监测数据与水资源业务相结合,强化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为监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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