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加强取水管理是严格水资源源头管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内容。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是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取水监测计量工作仍存在覆盖面不全,准确度和在线率不高,数据共享程度不足等问题。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取用水情况,提高水资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依据《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长江流域取水口取水在线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水资管〔2021〕380号)要求,现对进一步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围绕新时期四川水利高质量发展“3226”总体工作思路,以满足水资源管理需求为目的,以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加强监测计量数据成果应用为重点,坚持系统观念、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完善水资源前端信息采集及传输系统,健全责任明确、支撑有力、监管有效的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体系,为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非农业取水口和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取水量计量率达65%,非农取水在线计量率达60%,到2025年,取水量计量率和非农取水在线计量率均达到80%,监测计量设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信息平台建设和数据共享得到有效提升,能够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省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取水以及各领域用水情况,有力支撑水资源监管工作。
二、全面提高监测计量覆盖面(三)推进重点用途取水口计量全覆盖。工业、生活、服务业以及引调水工程、河道外生态补水等取水应全面配备计量设施,其中地表水年许可水量20万m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³以上的取水项目,原则上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在线传输至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取水规模达到在线计量要求而未实现在线计量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取水户于2021年12月底前实现在线计量。对于水资源超载地区,取水在线计量率原则上不低于80%。
(四)分类推进农业灌溉取水口监测计量。对大型和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到2022年底前要全部实现在线计量。一般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通过安装计量设施或折算进行取水计量。对于小型灌区,要按照一定比例选择典型样本进行取水计量,要求小型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应小于县级行政区全部小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1%,同时数量不少于5个,当县级行政区内小型灌区数量不足5个时,按实际数量全部选取。小型样点灌区选择应满足区域小型灌区用水统计数据核算要求。水库型样本可采用水库水位~库容曲线关系与水量平衡法进行折算;对不满足计量或折算的,可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推算区域农业取水量。各市(州)要在2021年8月底前,对本辖区内的管径在20cm以上的在用农用灌溉机井建立名录,对具备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安装计量设施。
(五)做好已有监测设施的改造提升。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取用水户应在7天内更换、维修,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并通过系统的“计量设施管理”功能进行报备。对同一取水口已安装多个取水计量设施的,应综合考虑准确度、传输能力等因素,经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后,确定一个设施作为计量水量的依据,数据由取用水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互认。
三、着力提升监测计量数据质量
(六)明确监测计量设备准确度。取用水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明渠、管道输水监测准确度应满足《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365)等技术标准规定。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准确度、传输规约等应符合《四川省取用水计量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七)加强取水计量设施运维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取水计量监督管理职责,对取水计量设施使用情况、计量数据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取用水户落实专人负责数据质量管理,严防数据漏报、缺报、误报,对连续7天缺报未处理的,可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来核定水量。对发现的数据造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切实强化监测计量成果应用
(八)强化在取用水日常管理中的应用。各级取水许可审批部门要将取水计量作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或延续。非农取用水户要依据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系统中实行按月抄表、按季度申报水量核定;农业取用水户根据实际取水情况按月填报水量、按年度申报水量核定,并作为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税水量核量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取水监测数据,与许可水量、年度取水计划等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和处理超许可、超计划取水问题。
(九)强化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数据在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等工作中的应用,为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为生态流量监管、水量调度、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等提供重要依据。
(十)强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有效将取用水监测数据与水资源业务相结合,强化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为监管部门和取用水户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五、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取水口取用水监测计量在水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深化开展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各单位要充分依托系统,抓紧梳理本辖区内的取水口监测计量体系工作任务,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清单,制定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应用的工作计划,明确分工与责任,落实保障措施,抓紧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工作任务清单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水利厅水资源处。
(十二)压实工作责任。取用水户是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取用水户应依法依规落实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维护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向具有检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申请检定或校准,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必须同步安装或完善取水监测计量设施。有明确管理单位的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监测计量设施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由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所建设的非农业取水计量监测设备,可由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书面手续移交给取用水户运行管理及维护。取水工程(设施)产权及取水权不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取水计量设施安装与维护责任单位。
(十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投入保障,对灌区渠首、农灌机井、农村供水工程等涉及农业取水口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在线传输计量设施配备、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运维等予以支持。
(十四)严格监督考核。把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河湖长制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度滞后、监管不到位、数据质量问题多的地区,以通报、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川省水利厅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