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许可否〔2025〕14号
九寨沟县恒鑫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MAEFTNTR2C)报送的九寨沟乡村振兴高原生态鱼类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白河乡)取水申请材料(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250822-061749)收悉。
经技术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由中水禹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九寨沟乡村振兴高原生态鱼类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白河乡)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在基本情况不明晰、需水预测成果不合理、节水指标合理性不足、节水评价深度不够等问题,水资源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技术审查结论为“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中“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提交的九寨沟乡村振兴高原生态鱼类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白河乡)取水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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