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许可决〔2025〕8号
四川马边中天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马边彝族自治县芭蕉溪水电站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取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马边彝族自治县芭蕉溪水电站(以下简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已建项目,装机规模36MW。«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芭蕉溪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经四川省水利规划研究院技术审查通过,并印发了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本项目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本项目在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县城北门桥下游约1.2km处采取筑坝引水方式引马边河水,用于发电,电站设计最大引用流量142.86m³/s,多年平均发电取水量17.79亿m³。
三、进一步优化下泄流量工程措施及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确保本项目坝址处下泄流量不低于8m³/s。加强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确保下泄流量监测数据准确稳定传入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四、取得本行政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取水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厅核发运行期取水许可证。
五、取得取水许可证30日内向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报送本工程本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报送本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六、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七、若本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提交取水申请。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