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许可否〔2022〕20 号
长宁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我厅于2022年11月25日组织召开《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会。
经技术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由首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在需水预测论证深度不足、供水方案与区域相关规划不符、取水水源可靠性分析深度不足等问题,水资源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技术审查结论为“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中“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提交的长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取水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照规定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宋乔依 028-86935322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