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取水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等有关规定,强化取用水计量监管,准确、全面、及时掌握取用水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用水单位主体责任。取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按月通过“蜀水资源”小程序对取水数据进行人工抄表或水量确认,对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开展取水计量规范性检查。按照《办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取用水计量监管,开展取水计量规范性检查,为简化优化检查工作,我厅制定了检查用表(详见附件)供参考使用。各单位要通过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监督管理”予以记录。
三、开展特殊情形水量核定工作。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省系统“水量核定”模块等向取水单位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
1.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2.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3.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损毁,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4.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5.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6.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四、严格取用水数据成果管理与使用。取用水监测计量数据是用水统计调查、水资源调查评价、取用水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重要支撑,各取用水单位要确保计量数据、统计数据及水资源税申报数据一致,严禁擅自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取用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管理。
联系人:水文水资源处 86938657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