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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纳税人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时间:2025年03月17日 15:32




关于开展纳税人工业用水效率

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水函〔2025300


各市()水利(水务)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纳税人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对象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以地表水地下水为水源的且其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见附件2)的企业(纳税人)企业(纳税人)如有多种产品均须要有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且全部达到国家先进值

资格认定

(一)企业申请按照自行判别申报认定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原则企业(纳税人)自行判别本企业上一年度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据实填写«四川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申报表»(简称认定申报表附件1)于每年131日前按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对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产品产量等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认定各级水行政经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严格对标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组织对企业(纳税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产品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认定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企业取水户的相关材料由水利厅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组织认定

(三)对外公布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汇总复核通过的企业(纳税人)名单及认定申报表于2月底前报送至省级相应主管部门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对全省前一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企业(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331日前正式对外公布享受本年度减征水资源税的企业(纳税人)名单实行名单式管理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其本年度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

()名单调整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如在当年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按照申报要求向水利厅报送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利厅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减征优惠政策的条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公布

资格取消

(一)以虚假信息获取减征条件的企业各级水行政经信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企业(纳税人)前一年度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税资格等其他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对名单进行调整该企业本年度所属期均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存在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的企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纳税人)在本年度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水利厅水利厅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对名单进行调整企业自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存在以上行为的企业(纳税人)其已享受的减征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追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取水许可信用评价体系名单

附件1.四川省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认定申报表

      2.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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