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202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4〕7号)相关规定,现对四川省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入取水计划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取水审批机关要求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
二、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三、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向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四川省水资源税征管按照《征管公告》和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口径的通知》(川财税〔2017〕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3月7日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水利(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