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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甘孜州水利(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和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和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根据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涵盖黄河流域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黄河流域供水区涉及的阿坝州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甘孜州石渠县等4个县级行政区,在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县级行政区名单根据黄河水指标分配情况可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耗水工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高耗水服务业包括: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更新调整。
第五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分限定值(2级指标值)、先进值(1级指标值),限定值用于现有单位的用水管理;先进值用于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项目的用水管理。
第六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省级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省级用水定额执行。
第七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指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梳理年度用水台账、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指导监督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采用水平衡测试、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结合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过渡期要求,制定实施水效提升方案。
第八条 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制定改造方案。鼓励用水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第九条 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用水单位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地表水年许可水量20万m3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m3以上的取用水单位,在取水口依法安装合格的用水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及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
第十条 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用水单位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用水计量、记录、统计、管网日常维修管护等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加强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和水效对标,发现存在数据异常或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鼓励用水单位建立水务经理制度,开展专项用水管理工作。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用水单位加强用水信息统计,按季度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等信息汇总后报送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编制中,应当充分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压减高耗水产业规模。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实施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应明确取水项目所采用的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和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对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预算)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建立对标台账,并加强对不达标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做好日常监管与执法衔接,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收集整理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配合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数字化建设和数据共享,将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纳入水资源管理相关考核。
第十八条 鼓励加强实施范围内节水科技研发创新,加大成熟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力度,促进黄河流域供水区县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节水改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节水第三方服务企业,在节水改造中大力推广合同节水管理模式。持续推广“节水贷”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领域、行业管理部门和用水单位有关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