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四川省水利工程补充概算定额(一)》(以下称《编规和补充定额》)已经水利厅2025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本次发布的《编规和补充定额》与水利部水总〔2024〕323号文发布的《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等定额配套使用。
《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川水发〔2007〕20号)、《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川水函〔2019〕61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1.《四川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另附)
2.《四川省水利工程补充概算定额(一)》(另附)
四川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29日
川公网安备:5101050201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