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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厅河湖处、河湖中心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0:13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
    根据省政府授权,现将《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日


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和疏浚砂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维护河道健康生命,规范河道砂石管理,在保障河道、航道安全前提下,有序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利用。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砂石管理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生态优先,兼顾发展。河道砂石管理应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河道采砂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坚持合法合规、确有必要、规模适度、统一处置。
严格审批,依法监管。厘清河道砂石审批权限及程序,明晰审批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确保河道砂石资源高效利用,依法规范管理。
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严格规划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符合河道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经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执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四)规范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补给实际情况,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应细化实化开采期限、范围、数量和禁采区、禁采期,明确采砂船舶、机具数量、装卸码头、砂石堆放地点以及船舶停泊区。年度实施方案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落实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或推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出让河道采砂权,所取得收入按程序缴入国库。采砂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取得河道采砂权后,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统一编号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通航水域内采砂作业的,还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后方可作业。
(六)规范采砂作业。采砂单位或个人应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采砂作业、砂石运输源头装载等安全管理,涉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停泊,安装定位系统,确保安全度汛。开采作业现场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落实环保措施;现场出入卡口应设置计重计量设备,数据接入四川省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现场应设置规范的河道采砂公示牌、采挖区边界标识牌;在通航河道的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严禁占用航道采砂和向航道抛弃废料;按照河湖“清四乱”要求,砂石装卸应在合法码头进行,不得非法占用港口岸线,加工场和堆场不得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标准应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求,建设情况作为采砂许可备案复核重要依据。
主汛期(每年6月1日-8月31日)、河道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禁止河道采砂。
(七)强化场地修复。落实“谁开采、谁清理,边开采、边修复”要求,采砂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年度实施方案的规定,采砂完成后对采砂河道进行平整修复,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平整修复完成情况组织开展核验,涉及通航河道的,会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验;涉及鱼类重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的,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验。核验结果作为实施下年度采砂许可的重要依据;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平整修复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推行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制度。
三、加强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八)明确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范围。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电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均纳入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
(九)规范疏浚砂综合利用程序。疏浚砂需上岸综合利用的,应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取得同意,涉及省管河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市管河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县管河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收入作为财政非税收入缴入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清淤疏浚属于河道整治范畴,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疏浚砂作业现场参照河道采砂现场建设要求执行。
(十)加强省管灌区水利工程疏浚砂管理。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疏浚产生的砂石如需综合利用,由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疏浚砂处置所得收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四、规范河道砂石监管执法
(十一)建立健全联防联控体系。建立河道采砂联防联控机制,健全“河长+”等工作机制。推进公安、交通运输、水利三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向县(市、区)和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延伸,实施流域、区域、部门联动综合监管,强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采砂协同管理。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销售,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十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河道砂石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河湖长制相关规定,各级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监测评估规划执行情况。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及疏浚砂综合利用监管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假借疏浚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等管理制度、以涉水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
(十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非法采砂、以涉水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实的违法行为,查处超批复范围、超规模、超数量、超时限等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法采砂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厉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环境污染等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运输砂石、占用港口岸线非法采砂、非法装卸、采砂过程中破坏航道以及涉砂船舶乱停乱靠等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厉查处河道内挖砂采石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林草部门要严厉查处河道内挖砂采石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明确辖区内有河道砂石管理任务河道的河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等四个责任人,充分发挥河长责任人的组织领导作用。
(十五)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河道砂石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营造河道砂石资源规范利用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道采砂及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十六)加强监督问责。要将河道砂石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将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作为河湖长制暗访和进驻式督查的重要内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将河道砂石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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