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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审计与安全监督处时间:2025年07月22日 14:36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2025年717日,四川省水利厅修订印发了《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川水行规〔2025〕4号),将于2025年9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202111月印发,已运行近4年。20228月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20232024年,水利部、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继对统一电子证照、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对接部、省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安管人员考核,水利厅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对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发布,2019年修正)》(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监督〔2022326号)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后正文由原来五章二十三条调整为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与水利部最新规定保持一致。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定义安管人员考核的对象,确定考核的基本原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电子证书的适用范围,统一规定了证书样式

第二章为考试。阐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基本原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独立章节对考试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分类阐述办理安管人员不同业务需要的资料、办理流程

修订的主要内容:简化了工作流程,删减了部分申报所需材料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阐述安管人员的动态管理与违规违纪处罚。

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了对安管人员的执法检查规定,强化了处罚力度。

第五章为附则。主要说明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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