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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推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关键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2011年,水利部出台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四川省根据水利部的要求,对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资质等级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开展了考核管理工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要求,推进办证工作网络化和证书电子化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结合四川实际,规范“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水利厅根据水利部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川水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在保持与水利部的考核管理办法一致基础上,增加了办证程序和网络申请办证等内容,共五章二十三条,分总则、考核管理、颁证程序、证书管理、附则。
(一)明确了“三类人员”实行分类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
(二)规范了颁证程序。根据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要求,规定“三类人员”须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办证,推进办证工作网络化和证书电子化。规定了申请人办证需提供的资料,规范了申报资料的要求。
(三)规范了证书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规定了证书编号规则、证书延期、变更、注销的管理和办理要求。规定了吊销证书的有关情形。
(四)规范了申请办证工作。制定了个人颁证、延期、证书变更、证书注销的规范化申请表,规范了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