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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统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水利厅对《四川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情况统计认定工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四川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情况统计认定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统计工作中贯彻落实。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4日
四川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情况统计认定工作指南
为着力解决我省不同行业间在统计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时对水土保持措施认定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理解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参考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七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水保〔2018〕192号),及“十四五”期间《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工作技术方案》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四川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情况统计认定工作指南》,用以指导各地开展年度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统计工作。
一、水土保持措施认定
水土保持措施是指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区域和水土流失区域,为增强水土保持功能,在不同利用的土地上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和水土保持其他措施。
(一)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新修梯田】是指在5-25度的坡地上沿等高线修建成田面平整、地边有埂的台阶式地块。新修梯田包括新修建的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窄梯田等措施。
【整修梯田】是指对原有梯田的整修改造,主要包括田面加宽、损毁田坎修筑、蓄排水设施建设等。
(二)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水土保持林】是指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功能的人工林,包括乔木林、灌木林及其混交林。
【种草】是指为蓄水保土、改良土壤、发展畜牧、美化环境而种植的草本植物。
【经济林】是指利用林木的果实、叶片、皮层、树液等林产品供人食用、或作为工业原料、或作为药材等为主要目的而培育和经营的人工林。
【植物过滤带】是指选择自然适生的草本和灌木等植物,在坡耕地等水土流失较严重区域围绕的沟道两侧及湖库周边配置植物过滤带等措施拦截过滤泥沙、面源污染物。
【低效林补植改造】是指为充分发挥低效林地的生产潜力,提高林分质量、稳定性和效益水平,采取的改变林分结构、调整或更替树种、补植补播等营林措施。
【封禁治理】是指对稀疏植被,通过围栏封禁,辅以人工补植和抚育,促进植被恢复,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
(三)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保土耕作】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等高耕作:耕作方向基本沿等高线或与等高线呈1%~2%的比降,有明显沟垄或掏钵的有利于保水保土的耕作。
2.间作与套种:同一地块内,两种不同作物合理配置同时播种,或前季作物生长的后期播种或移栽后季作物,增加对地面的覆盖程度和延长对地面的覆盖时间,包括行间和株间间作套种。
3.秸秆(残茬)覆盖:土壤表面覆盖秸秆或残茬,减少土壤水分蒸发,增加土壤覆盖的保护性耕作。
【地埂植物带(植物篱)】地埂上新栽种的灌草或在坡地上隔一定距离新种植的带状植物篱。
【沙障固沙】包括采取机械沙障、生物沙障或沙障辅助造林种草等措施,仅针对风蚀。
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判定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是指由水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实施的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以及民间社会资本投入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实施完成的包含梯田、水土保持林、种草、经济林、封禁治理以及其他水土保持措施的面积之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判定说明如下:
(一)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不以某类或某个项目整体进行判定,应根据项目实施的水土保持具体措施进行判定。项目实施的各项建设内容符合水土保持措施认定标准的均可对应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二)在耕地范围内新修梯田以及对梯田进行的田面加宽、损毁田坎修筑和与之配套的蓄排水设施建设等措施,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措施,可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三)水土保持造林种草,包括坡面、沟壑、岸域(河岸、库岸)、山区丘陵区村旁、宅旁种植的水土保持林草或建设的经济林、草地、果园,可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四)在沟道两侧及湖库周边水土流失区域建设的植物过滤带,能有效拦蓄坡面泥沙和过滤面源污染物,可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五)对于采取围栏封禁、补植等以自然修复为主的封禁治理措施,其相应的项目立项和具体建设内容等支撑材料齐备,且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界桩等设施,在水土流失面积占比大于(等于)15%的图斑内实施且符合封禁治理措施认定内容的,可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六)对于保土耕作措施,满足等高耕作措施认定内容的,间作套种以及秸秆(残茬)覆盖有明显措施痕迹的,可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七)下列情形不予判定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占地面积。
2.耕地采取顺坡耕作措施的面积。
3.未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界桩等仅采取人工管护措施的,或仅采取地膜覆盖、嫁接、商品林采伐进行森林更新的,或封禁治理图斑内水土流失面积占比小于15%的封山育林面积。
4.仅采取配方施肥等改良地力或仅采取节水灌溉等措施的农林项目建设的面积。
5.非风蚀地区的平原造林面积。
三、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统计要求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统计包括国家和地方水利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实施完成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之和,单位为km2;每项水土保持措施的最小统计单元为水土保持措施图斑,单位为hm2,单个最小措施图斑面积不低于0.15hm2。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应按照以下要求统计填报:
(一)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统计要分别对应分解到各个项目中的各类水土保持措施,每类水土保持措施要对应落实到措施图斑。各类水土保持措施图斑面积之和应与本类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一致,各类水土保持措施面积之和应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一致。
(二)同一地块有多种措施的,如既有林草措施,又有工程措施的可选择一种主要措施进行统计,不能重复统计。林草兼作、林农兼作的可按水土保持林、种草或经济林任意一类选择,不能重复统计。
(三)梯田措施除新修梯田外,梯田田面加宽、损毁田坎修筑和配套的蓄排水设施建设按其控制面积统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不能与原梯田面积重复统计,并在统计时备注说明。
(四)对于补植补种的新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及低效林补植改造措施,需要考虑补植补种率。补植补种率为地块内新补植补种的林木株数与地块内林木总株数的比值。措施核算公式为:措施面积=图斑面积×补植补种率。
(五)对于包含除地面积较大的新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措施,需要考虑除地率。除地率为地块内除地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除地面积指裸岩及5cm以下土层难以造林的区域,因分布分散无法构成最小图斑,在计算实际造林面积中被扣除的部分。措施面积核算公式为:措施面积=图斑面积×(1-除地率)。
(六)封禁治理措施图斑内若有与封禁对象不相关的地类,如建设用地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块,应扣除相应占地面积。
(七)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应统计本年度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含跨年度实施在本年度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所对应的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不能重复统计以前年度已经实施完成并已纳入以前年度统计的治理面积。
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本年度实施并实际完成90%以上建设任务,次年仅完成扫尾及苗木栽植等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其建设任务治理面积计入本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
2.其他项目。本年度实施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其他项目,可按项目实施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对应的治理面积计入本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本年度实施完成部分建设任务的其他项目,可按项目本年度实施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对应的治理面积计入本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项目以前年度已实施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但其对应的治理面积未计入以前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的,可计入本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