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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水函〔2024〕935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
  • 公文种类: 通知
  • 索引号: 008282778/2024-00006
  • 成文日期: 2024-07-26
  • 发布日期: 2024-07-26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用水单位:

为强化节约用水监督管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通知》(办节约[2019]151号)等有关要求,我厅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公布2024年度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详见附件),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名录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要求,持续完善和修订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名录信息,提高名录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的用水单位或已纳入名录中的用水单位发生迁址、兼并、破产生产规模、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对名录进行修订,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依据用水定额核定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充分发挥用水定额的刚性约束和引导作用,严格落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于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可参考该用水单位前1-3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单位在年度内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提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强化节水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积极对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对用水单位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维护和检定校准情况分类用水台账建立用水统计及报送情况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用水定额与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节水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及政策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用水单位严格执行节约用水有关规定,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将本通知送达有关用水单位,指导用水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单位、节水标杆创建和水效领跑者遴选等达标对标创建工作,加强节水培训和宣传教育,积极营造重点用水行业主动节水的社会氛围。

附件:2024年度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四川省水利厅

                                   20247月26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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