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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水发〔2023〕20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
  • 公文种类: 通知
  • 索引号: 008282778/2023-00031
  • 成文日期: 2023-08-30
  • 发布日期: 2023-08-30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申报认定、扩区及调整涉水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化工园区涉水申报认定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化工园区申报认定、扩区及调整涉水工作指引》,已经厅领导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建议意见的,请及时与厅水文水资源处联系。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8月30日

四川省化工园区申报认定、扩区及调整涉水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申报认定、扩区及调整涉水工作(以下统一简称为“化工园区涉水认定”),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水利厅等六厅委印发的《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规〔2023〕3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会商会审工作机制等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及《工作机制》),结合水利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化工园区涉水认定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化工园区的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申报认定、扩区及调整,以及水利厅组织实施化工园区涉水认定,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化工园区涉水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合规性等,政策依据为:

(一)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

(二)拟认定化工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合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拟首次认定园区按照《办法》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组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园区申报认定全套材料。

(二)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认定化工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合规性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对园区是否属于已成化工园区的意见(具体见第十二条);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承诺。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附件: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化工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情况审核文件(文件应包含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包括河流名称、支流属性、河流长度,确定岸线原则,如选择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岸线外缘线,则需要说明河湖划界工作完成情况、河湖划界成果包括管理范围线和坐标及其市级审核情况等);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被认定园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盖章的拟认定园区与周边河流距离影像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图上标明园区与河流岸线最小距离及对应点位坐标,明确园区四至范围的文字描述及对应控制点坐标);

4.市级经信部门审核盖章的园区已入驻的化工企业或化工项目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或项目名称、建成时间、是否位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其他佐证资料。

(三)用地初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认定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四至范围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现状地类情况、确权登记情况、违法用地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

第六条 拟扩区及调整园区按照《办法》和《工作机制》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组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园区扩区及调整申报全套材料。

(二)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扩区及调整化工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合规性的审查意见。主要内容为:对园区是否属于已成化工园区的意见(具体见第十二条);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的情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承诺。

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附件: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拟扩区及调整化工园区(不含原已认定化工园区部分)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情况审核文件(文件应包含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包括河流名称、支流属性、河流长度,确定岸线原则,如选择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岸线外缘线,则需要说明河湖划界工作完成情况、河湖划界成果包括管理范围线和坐标及其市级审核情况等);

2.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后,扩区及调整园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3.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核盖章的原已认定园区、现扩区及调整园区位置关系影像图,拟扩区及调整化工园区(不含原已认定化工园区部分)与周边河流距离影像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图上标明拟扩区及调整园区与河流岸线最小距离及对应点位坐标,明确拟扩区及调整园区四至范围的文字描述及对应控制点坐标);

4.市级经信部门审核盖章的扩区及调整园区产业布局变化情况,已入驻的化工企业或化工项目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或项目名称、建成时间、是否位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其他佐证资料。

(三)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原已认定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批复执行情况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执行的取水水源、规模、取退水方案是否与原批复一致;是否开展规划修编并吸纳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成果;园区非常规水(再生水)配置利用情况是否与批复相符;集中供水工程是否涉及未及时重新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而向园区供水情况;园区用水企业是否涉及超计划超定额用水情况等)。

(四)用地初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扩区及调整园区基本情况,园区四至范围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规划统一管理情况说明、现状地类情况、确权登记情况、违法用地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等)。

第七条 四川省水利厅收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送的园区认定、园区扩区及调整、园区总规和产业规划的审查文件,且申报资料齐全后,开展资料审查,认定、扩区及调整工作。

第八条 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河湖管理保护处根据职责,分别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是否符合河湖岸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处室审查意见。

水文水资源处汇总后,按照“一园一审一意见”的方式,形成水利厅初步审查意见。

水利厅初步审查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出。

联合上报省政府前,经水利厅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的厅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会签。

第九条 根据园区申报资料,水利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核查。

根据专家核查意见,水利厅以水利普查河湖名录和四川省河湖长制“一张图”河流信息为基础,形成关于化工园区周边10公里内长江(嘉陵江)干支流的情况,并在四川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拟认定园区在申报认定前已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的,需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园区实施情况与报告书和审查意见的符合性;若不符合,拟申报园区应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拟认定园区按照《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SL/T 813—2021)提供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厅印发的专家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技术依据。

拟扩区及调整园区可依据园区变化(园区范围、产业布局、水资源配置方案、退水方案等),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以及水利厅印发的专家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方面的技术依据。

若园区无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论证相关规划已过期或规划无化工园区相关内容,园区管理单位应先组织编制或修编相关规划,作为规划水资源论证评价对象,并在规划审批前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

水文水资源处出具认定意见前,原则上园区须取得水利厅印发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对于水资源配置方案复杂难以明确、取退水规模难以确定、存在涉水第三方隐患风险短期难以解决等情况的园区,可根据专家审查初步意见,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先行出具认定意见,待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相关涉水因素确定后,及时印发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认定、扩区及调整园区在申报前未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应在申报材料组卷前,完成报告书(表)技术审查。

拟认定、扩区及调整园区原则上为各类省级及以上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距离的合规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之日(2021年3月1日)为界限;属于嘉陵江流域的,另以《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施行之日(2022年1月1日)为界限,主要按以下原则开展分类认定、扩区及调整。

(一)区别已成化工园区与新设立化工园区。拟认定园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前符合“四有”原则的判断为已成园区,即:有规范名称、有法定批文、有四至范围、有实质入驻的化工企业或以石化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各类产业园区;若任一条件不满足的,判断为新设立化工园区。

1.规范名称:名称中包含有“化工园区”或“石化园”等,或法定批文中明确以石化和化工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2.法定批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关于设立、升级或扩区调位园区的批复或其他省级部门的专题批复。

3.四至范围:法定批文中明确的四至范围、园区已批复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规划或其他省级部门的专题批复中明确的四至范围,且与拟认定园区的四至范围一致。

4.实质入驻:园区已有化工企业或化工项目入驻和建设,并进行实质性生产。

(二)对于已成化工园区直接予以认定。化工园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和《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之规定。

(三)对于已成化工园区扩区、调整或新设立化工园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后,拟认定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的最小距离在一公里范围以外的,予以认定;拟认定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岸线的最小距离在一公里范围以内的,先退出一公里范围外,重新划定拟认定园区的四至范围,并按照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重新组卷后,符合要求的再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产业政策对化工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园区与长江(嘉陵江)干支流及其它河流岸线距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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