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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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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水发〔2023〕17 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
  • 公文种类: 意见
  • 索引号: 008282778/2023-00029
  • 成文日期: 2023-08-18
  • 发布日期: 2023-08-18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我省各类开发区,提升水土保持政务服务效能,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以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流程,规范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和内容,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重点强化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开发区,是在我省范围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明确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

三、区域评估

(一)报告编制。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依据批复的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五通一平”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分期(区)规划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区)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对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年限不分期且不超过10年的评估报告,服务期与其规划时段一致。对于开发建设期超过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的开发区,应在服务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审核,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但未获同意的,原区域评估报告自动失效。

(二)组织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印发审查意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印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区域评估报告,报原审查机关审核:区域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新增弃渣场或提高弃渣场等级的;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因区域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变更区域评估报告。

(三)成果应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印发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在其官方网站、开发区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向社会公开,也可直接提供区域评估报告或报告简本,供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可引用或依据区域评估成果,并说明与区域评估成果的符合性。

四、优化服务

(一)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从省级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在水土保持承诺文件上签署同意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其他审批部门作出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及时将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应按规定单独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①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开发区外新征占地的;②弃渣场、取土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③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④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其他情形。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五通一平”等公共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补偿费,原则上应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相应的生产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征占用地面积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涉及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免征。

(三)推进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内“五通一平”、公共设施区域和生产建设项目等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四)简化办理自主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在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由其统一实施的“五通一平”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压实开发区管理机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奖惩机制,牵头落实开发区入驻项目法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督促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统筹做好区域内表土保护、土石方综合利用、调配及集中堆放的水土保持措施,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二)落实开发区入驻项目水土保持法定责任。入驻开发区项目法人是所建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要求,接受开发管理机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管理,自觉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等法定义务,保障资金投入,督促施工单位要做到绿色文明施工,切实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工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坚决杜绝乱挖乱弃及超范围扰动。

(三)严格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及日常监管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与同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创新监管方式,要积极采取遥感监管、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提升监管工作实效。对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按规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实行信用惩戒。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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