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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水函〔2020〕302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
  • 公文种类: 通知
  • 索引号: 008282778/2020-00002
  • 成文日期: 2020-03-24
  • 发布日期: 2020-04-02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优化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支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保障国家级立项、纳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以及省政府公布的省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重点项目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以下简称“涉河审批”)中出现的反复协调、耗时较长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优化措施:

一、精简申报程序。涉河审批权限在省级的,取消需经相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在“四川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也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水利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缩短审批时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靠前服务,为重点项目开辟涉河审批“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办理、即报即审、随时跟进,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审批时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现行涉河审批时限基础上再压缩三分之一。

三、实行“容缺受理”。急需办理的涉河审批事项,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项目申请表、论证报告及图纸)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实行“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先行开展审查工作,通过采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后续管理。

四、拓展审查方式。除常规的会议审查外,如因地震、洪水、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无法组织现场踏勘、集中会商的,将采取视频会议、书面函审等多种方式开展审查,确保涉河审批工作及时有序完成。

五、做好审批衔接。项目涉河审批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新办或变更)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两项审批工作开展时应加强沟通衔接。水保方案审批层级在部、省两级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涉河审批工作时,应同步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加强河砂供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采砂管理及砂石供应有关工作,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审批,研究河道、库区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挖掘河道砂石潜力,为重点项目建设用砂提供支持。

七、落实行业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发挥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对防洪有影响的,要充分论证、依法依规消除不利影响;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

八、加强日常巡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督中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深度,将服务意识贯穿其中,及时掌握各涉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对发现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四乱”现象或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助推重点项目规范建设。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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