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水利厅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近日印发实施《四川省水利厅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及说明(2024年版)》。该《导引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融入了省信访联席办“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等规定,明确了信访事项提出、登记甄别、告知引导、转送交办等程序和办结时限,重点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既方便群众查询申诉事项法定途径,又规范水利信访干部依法履职行为。
四川省水利厅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提出
信访人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水利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事项受理
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水政执法、水事纠纷、水价与收费、工程运行管理、河道管理、防汛、移民管理等,以及水利系统相关的党员申诉、申请复审以及建议意见、检举控告等信访事项。
水利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下级机关、单位,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水利系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水利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详细说明理由,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说明一下,补充三个不予受理情形和两个不再受理情形。
三、信访事项办理
(一)建议意见类
水利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二)检举控告类
水利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由对被检举控告人有管理权限的纪律检查、组织人事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办理和反馈。
(三)申诉求决类
1.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等,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2.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当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信访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2)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对信访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水利部门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水利部门不再受理。
3.对地市级及以下水利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水利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对省级水利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