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函〔2024〕1461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相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节约〔2024〕2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用水定额的使用,我厅将《四川省用水定额》(川府函〔2021〕8号,以下简称省定额)与水利部会同有关部委印发的用水定额等(以下简称国家定额)进行了对比,其中有部分国家定额标准优于省定额标准。为全面落实以用水定额标准引领重点行业节约用水,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要求,现将国家定额的该部分指标摘录印发你们,请在用水定额执行和日常监管中应用。
附件: 1. 《水利部关于印发钢铁等十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19〕373号)(摘录)
2.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等八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290号)(摘录)
3.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造纸等七项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0〕311号)(摘录)
4.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铁合金工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264号)(摘录)
5. 《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107号)(摘录)
6. 《取水定额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GB/T18916. 20-2016)(摘录)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6日













川公网安备:5101050201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