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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绵竹市第五水厂供水工程取水申请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6年10月14日 00:00
川水函[2016]1337号
绵竹市供排水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绵竹市第五水厂供水工程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160920-000043)。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取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复文件(川水函[2009]1118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已建的灾后重建项目。同意该项目在 德阳市绵竹市兴隆镇川木村境内取地下水, 设计引用流量0.46m³/s,年取水量1460万m³。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上安装取水计量监测及在线传输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四川省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上述建设内容将作为取水验收的重要条件。
三、严格落实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淘汰类用水技术和设备。
四、 该项目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90日前,应按照《四川省取水验收管理办法》(川水发[2012]3号)相关规定直接向我厅申请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我厅核发取水许可证。按月向我厅或者受托征收单位报送实际取水量申报表,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我厅报送本年 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五、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限制决定。
六、若该项目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联系电话:028-62129038
附件: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摘要
四川省水利厅
2016 年10月14日
  • 主办:四川省水利厅承办:四川省水利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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