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5〕1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全省水利工作会“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不断提升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部署,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内容、方式及时间
2026年我厅拟对部分涉水在建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实施“综合查一次”(在水利涉企检查项目中,将同一检查对象同时涉及2个及以上检查事项的项目一次性开展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涉及水土保持、取水许可、涉河建设等相关内容。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检查时间为2026年6月至11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规范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严格执行“亮码入企”要求,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开展现场检查时,每个检查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检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采用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客观、真实、完整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确保现场检查全过程合法合规。
三、加强结果运用
(一)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以“一企一单”方式将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反馈被检查单位并同步报送法规处。除特殊敏感信息外,检查结果需通过四川省水利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录入有关信息平台。
(二)分类处置违法行为。法规处组织相关处室及时研判问题严重程度,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责成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重大问题,由水利厅统一约谈并挂牌督办,邀请省检察院、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有关政府及权益相关单位参与,避免多头约谈。同时,坚持“事中柔性执法、事后帮扶整改”理念,注重在结果处置中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充分彰显执法温度。
对涉嫌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运用水行政执法“六个一批”举措,组织采取曝光、处罚、信用监管、移交司法等措施进行处理,杜绝以整改代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公安机关。对需申请强制执行的,及时移交有关审判机关。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及时移交有关检察机关。
(三)严格实施联合惩戒。积极推进“综合查一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将“综合查一次”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后,相关信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公开和应用。对检查发现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资质资格等失信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综合查一次”、双随机检查等各项检查。按“应综合尽综合”原则确定“综合查一次”检查项目,已经纳入“综合查一次”的项目,相关处室计入双随机检查等相关检查完成任务量。相关处室在配合做好“综合查一次”工作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实施好本处室双随机检查等单项检查工作,确保对同一企业以我厅为主体实施的检查不超规定频次。书面检查、遥感监管等无人员入企和阶段性验收、自主验收核查等非检查工作入企,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接到投诉举报、线索移交、上级安排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实施的临时入企检查,不受入企检查频次上限限制;对涉及安全的防汛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等入企频次计算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二)加强上下联动。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要根据省厅检查计划,协同配合开展相关检查,相应扣减本级年度检查任务。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地区“综合查一次”工作加速成势见效,加快构建精准高效的监管新格局,确保最大限度压减入企检查频次,最大限度减少扰企。
(三)严格检查纪律。检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检查工作,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在“综合查一次”后重复开展单项检查的,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同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提请有关机关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注重总结提升。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应加强本地区“综合查一次”工作总结,及时发现检查中的风险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监管检查效能。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工作举措及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于12月25日前报送水利厅。
四川省水利厅
(联系人:法规处 江杰;联系电话:028-86911920,153207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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