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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