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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