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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第14040293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詹良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县域内水电站调整生态流量下泄的建议》(第14040293号建议)收悉。水利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和农业农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荥经县于2018年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整改工作,依据水利厅、省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8〕720号)要求,水电站生态流量整改核定标准为:一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8%;省、市(州)、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不得低于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5%;二是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批复高于上述标准的,按部门批复执行。2019年荥经县水利、发改、经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初步划定的范围,对全县水电站下泄流量指标和措施进行了联合认定,可能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37个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均按18%执行

2021年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最终确定,经初步筛选有15个电站不在划定范围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据《水利水电生态流量规程》进行优化调整最小下泄流量指标。

二、办理意见

(一)对于加强服务指导建议的办理意见。经征求生态环境厅和农业农村厅的意见,均同意不在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电站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优化调整下泄指标。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我省水资源论证实行分级审批,按照《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8号)第十条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或水电、火电装机 2.5 万千瓦以上(含 2.5 万千瓦)的项目由水利厅负责审批,其余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为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安全,对可以优化调整最小下泄流量指标的,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主动服务,要求雅安市相关部门按照水利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评估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2)784号),对荥经县水电站生态流量指标确定、泄放情况、监测和监管情况全面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流量指标且对第三方影响较小的电站,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程序,依法重新做出相关行政审批决定。

(二)对于加强政策支持建议的办理意见。由于水生生物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分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不一致,审批的权限也可能分属不同层级,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标也不同,编制一份报告或者三个报告,只是形式上是一份,内容上仍然需要包含三个报告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工作内容,更多的是行政审批环节的成本。目前省、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都已实行不见面审批、最多跑一次、一件事一次办等便民服务,水电站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联合编制或分开编制。

水生生物报告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之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生态环境厅对水电站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水电工程建成运行后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调整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且在名录中未作规定,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按照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161号)要求,优化调整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可以采取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形式确认。这些办理程序和内容都不会增加水电站业主的成本,水利厅等省级部门将一如既往地为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美丽四川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

作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水利厅将充分尊重电站业主的意愿,按照“应调尽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强化沟通协调,依水电站业主申请,指导市(州)、(市、区)相关部门加快认定工作

感谢您对四川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水利厅 

   20254月2日

(联系人:李胜双;联系电话:1520837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