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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20号建议答复的函

马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省政府令第205号建议》(第220号建议)收悉。水利厅高度重视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从201712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水资源税施行前,前期准备工作由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水利厅配合。水利厅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组织取水许可信息移交、牵头制定农业水资源税限额等。在水资源税施行后,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由税务机关牵头,水利部门配合。水利部门主要职责为核定以水量计征水资源税的纳税人的实际取水量,以及定期向税务机关移交纳税人的的取水许可、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信息等。近年来,我省水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征收总额逐年递增,用水结构进一步优化,2021年征收水资源税27.5亿元,较2016年征收水资源费增加60%

二、关于石棉县改革前后水资源税收入情况

省与市(州)及扩权限水资源税收入分享比例主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span>四川省地方税务局⠼/span>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预[2018]8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文件由财政厅联合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配合制定,主要制定原则:一是符合水资源特性,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宜将水资源富集地区产生的水资源税作为所在市县的固定收入。二是开展水资源生态补偿,水源地的涵养保护是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基本前提,为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性,省级需要统筹安排部分水资源税用于水源地的涵养保护。三是全省面上统筹均衡的需要,省级原征收的水资源费地方部分一直是省级固定收入,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县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水利基础设施等,省级按一定比例分享水资源税,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水利建设和生态补偿,有利于全省人民共同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

2016年石棉县境内产生水资源费收入8039万元,石棉县

分享776万元。按水资源税改革后的新体制静态算账,石棉县分享的水资源税收入为2412万元,较改革前增加1636万元,增加这部分不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2019-2021年,石棉县分享的水资源税收入分别为2339万、2599万元、2694万元,均高于2016年分享的水资源费776万元,是水资源税改革的收益地区。

三、关于修改省政府令第205号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

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省政府令第205号属于我省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水资源税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配合财政厅做好水资源税政策制定,配合省税务局做好水资源税征收工作。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水利厅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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