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4]46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导向作用,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根据全省水资源禀赋状况,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产业及行业取用水差别特点,按照规范取水类别,合理划分区域,以及保障生活、鼓励回用、限制超额取用水的原则,采取“一次确定调整标准,两年分步执行到位”的办法,调整全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具体标准见附件。
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9]200号)的规定执行。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在执行新标准的同时,将水资源费纳入水价改革、计入供水成本,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
2.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4年6月11日
附件一
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
单位:元/立方米 执行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