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水利资讯 > 专题报道 > 河长制 > 政策文件

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


 来源:四川省地方电力局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12:00 【打印】【关闭

(2017年5月5日四川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川委发〔2017〕3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目标不动摇,深刻认识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在坚定促进转型发展、坚决守护绿水青山、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约束和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做到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方案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管护。把加强法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制度措施,切实将涉河湖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巡查,严禁涉河湖违法活动。

  ——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属地管理。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逐段落实河(段)长,明确各级各段河(段)长职责,夯实河湖管理保护的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坚持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建立健全河湖污染治理责任机制,加强涉河湖排放监督,严格污染责任追究,创新治理模式,使河湖污染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坚持层级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及以上河(段)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段)长进行考核,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的分级治理体系。

  ——坚持分类施策。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分类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三)主要目标

  1.推进目标:2017年5月10日前,印发省级河长制工作方案。5月20日前,印发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省、市、县、乡四级河(段)长名单,分级分批公告。5月底前出台县、乡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各级河(段)长会议、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督察、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等工作制度和机制。6月底前,建立各级验收制度和考核问责、激励机制;出台省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大纲,市、县、乡级提出年度目标、问题、任务、责任清单。到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省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确保全面建立河长制。

  2.实施目标:到2020年,全省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乱占乱建、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得到依法清理整治;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明晰,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各级河(段)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基本完成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十大主要河流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完成全省及各市、县主要河流水功能区划分。

  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万亩。

  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为81.6%,其中长江流域81.4%,黄河100%;全省地表水消除劣V类断面;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85%、建制镇50%;各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35万平方公里;湿地保有量1.75万平方公里,恢复退化湿地50平方公里,新增受保护湿地166.7平方公里,湿地保护率达56%,新建和完善湿地公园60个,其中国家湿地公园(含国家湿地公园试点)30个。年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0.67万公顷。

  二、组织形式

  (一)实施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范围包含全国水利普查的河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湖以及老百姓通俗认为的河道。

  (二)总体构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段)长体系(省、市级统称河长,县、乡级统称河段长),鼓励各地设立村级河段长,做到无缝衔接、全面覆盖。各级设立总河(段)长,县级及以上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

  (三)组织体系。实行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总河长负责制,省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内沱江、岷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雅砻江、青衣江、长江(金沙江)、大渡河、安宁河10大主要河流实行双河长制。总河长设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实行河长联络员单位制度。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利厅。

  市、县、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第一总河(段)长、总河(段)长,并分别兼任1条重要河流的河(段)长。市、县、乡级河(段)长设立的指导原则是:省内10大主要河流流经的市、县、乡级河段,分别设立市、县、乡级河(段)长;10大主要河流以外的其他跨省、跨市河流,其流经的市、县、乡河段,分别设立市、县、乡级河(段)长;跨县河流设立市级河长,其流经的县、乡河段,分别设立县、乡级河段长;跨乡河流设立县级河段长,其流经的乡河段,设立乡级河段长;乡内河流设立乡级河段长。省、市、县级河(段)长2017年5月20日前设立,5月底前实现所有河流河(段)长全覆盖。

  (四)工作职责

  1.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组织制定落实河长制工作重要政策措施,全面部署全省河长制工作;研究审议河长制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督促检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河长制有关表扬奖励、重大责任追究及其他事项。

  2.省总河长职责:对全省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研究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事项,研究批准省级层面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相关规划和制度;研究布置全省10大主要河流实施河长制相关工作,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3.省级河长职责:省级河长为相应河湖全面落实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以及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具体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督导、考核评估,强化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4.省总河长办公室职责:研究制定河长制省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运行机制、考核办法和河长制工作职责及分工;审议全省10大主要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研究制定省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计划;研究全省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贯彻落实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省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统筹全省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指导省河长制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协调、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5.省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省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省总河长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制省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督导市、县、乡级同步全面落实河长制相关工作;统筹制定(修订)省级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长制验收和工作考核方案;督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6.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职责:协助河长了解掌握相应河湖河长制工作推动情况,向河长作出报告;协助河长组织审定相应河湖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河长组织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察检查和指导调研;受河长委托,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省总河长统一要求,协助河长对下一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完成河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7.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对全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监督、管理、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各级河(段)长和河长制办公室不能代替部门行政执法、不能代替部门“三定”职能、不能代替河湖保护地方主体责任。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1)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强化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监测预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落实因水制宜,量水而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节水工作,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节水型城市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整体推进。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切实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快推进工业节水。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缺水地区、半干旱地区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

  (3)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考核,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职责,并按照《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市(州)进行考核,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责任追究。(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严格水功能区管理

  (4)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水功能区,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5)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逐年提高监测覆盖率,开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发现水功能区水质超标的,要求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3.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管理

  (6)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及信息台账建设,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7)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强化排污监管。加强入河湖污染源治理,加强入河湖排污口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标准化建设

  (8)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检查,加强备用和应急水源建设;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防止地下水污染。(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9)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管理,加强供10万人口以上的饮用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0)加强饮用水源地、湖库周边和消落带、河渠沿岸造林绿化、水土保持、湿地恢复和农田林网建设,增强水源涵养功能。(责任单位: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财政厅)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5.加强水域岸线划定和管理保护

  (11)指导、统筹和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河道采砂规划工作,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和可采量,依法开展河道采砂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依法开展水土保持防治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

  (12)完善河湖港口、航道建设和养护机制,依法开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范围、航道工程建设及养护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13)依法加强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严格涉河项目审批,高效配置岸线资源。(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

  6.加强河湖岸线防治清理

  (14)强化河道内滩地保护,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河段的监测预警;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大力营造植物保护带。(责任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15)加强对在江河湖泊上设障阻碍行洪,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以及其他侵占河道湖泊,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依法依规统筹开展退田还湖还湿,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责任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7.实施严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

  (16)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以国家优先控制单元为载体,编制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流域的综合整治,特别是对污染严重的24条重点小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涉水项目的环评管理,对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8.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17)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一是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强化企业排污监管,推行企业“双达标”清洁生产行动,督促重点流域“双有”“双超”“高耗能”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化改造,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全省161家工业园区(聚集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加强全省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管控。二是推进涉磷工业污染整治,建立涉磷企业污染清单。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全面排查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18)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水平。按照《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强配套污水管网新建、老旧污水管网和合流制管网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污水处理水平。(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厂和沼气工程。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责任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20)控制船舶港口污染。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污染防治方案;鼓励建造环保型船舶;加快港口、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溢油应急设施装备建设,提高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重点推进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9.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1)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统筹编制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22)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要求,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开展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建立测管协同机制。建设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水环境监测数据集成,统一发布水环境监测信息。(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

  (23)严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组织开展全省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核定各大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4)加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调度及考核。定期调度各责任单位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考核规定对各市(州)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25)贯彻落实《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26)加强水环境质量通报。每月定期发布全省10大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及目标完成情况,并通报省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

  10.开展流域综合整治

  (27)加强河湖保护,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加大环境生态保护资金投入,以流域为单位,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为支撑,加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治理及良好水体保护。(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

  (28)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着力维护城市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9)优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减少江河湖库水环境安全隐患,对因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交错形成上下游污染隐患的不合理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整治,保障水安全。(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1.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30)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定期配合同级人大开展水土保持专项执法检查。(责任单位:水利厅、省法制办)

  (31)加大水土保持防治投入力度,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生态文明清洁小流域和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区)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土保持防治政府和社会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责任单位:水利厅、财政厅)

  (32)依法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杜绝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责任单位: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法制办)

  (33)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信息化建设,加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4)加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工作。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和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示范工程。开展全国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教育厅)

  12.加强河湖生态保护

  (35)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依法划定辖区内水生态保护红线,有序推进水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勘定,严格水生态空间用途管控,开展全省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36)实施良好水体保护工程。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维持流域自然生态环境现状;实施长江上游沿江生态廊道修复与保护工程,构建长江流域生态隔离带,开展河湖滨岸生态拦截工程。(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37)加快完善全省湿地保护红线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网络,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城镇规划区内湿地纳入城镇绿线保护范围;开展川西北高寒湿地恢复,开展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继续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责任单位: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38)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积极推动建立水工程建设涉渔生态补偿制度。(责任单位:农业厅、水利厅)

  13.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39)建立水利水电项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取水审批及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监管,对不按取水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下泄生态流量及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40)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开展水生态修复,保持江河湖泊水系的自然联通,维系水体的流动性和自然净化功能。对不满足水域生态和使用功能的水体,综合运用河道治理、清淤疏浚、自然修复、截污治污等措施,推进生态功能受损河湖的生态修复。(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

  (41)强化水工程建设对生态的保护。积极推广生态河塘、生态渠道、生态河道治理、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措施落实生态保护。加强河湖岸边带、水域削落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构筑沿江环湖安全生态带。综合运用调水引流、截污治污、河湖清淤、生物控制等措施,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推进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责任单位: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

  (42)加快构建“四区八带多点”生态安全格局,加强长江上游干流、金沙江、嘉陵江、岷江—大渡河、沱江、雅砻江、涪江、渠江等为纽带的水土保持核心区建设,营造和保护基干防护林带,构建结构合理、功能稳定的沿江森林生态系统,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责任单位: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六)加强执法监督

  14.完善法规标准制度

  (43)建立健全河湖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和完善河湖保护技术和管理规范体系。(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15.健全监督执法机制

  (44)完善重点流域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信息共享、联动联治,严格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45)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建立严格的多部门、常态化、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体系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土流失违法案件,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建设、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围垦、乱弃乱倒、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探索以流域作为管理单元,依法建立健全流域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理顺权责,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实现流域执法监督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提高环境保护整体成效。(责任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省委编办、省委组织部、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扶贫移民局、省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各级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河(段)长的领导体系,落实工作力量。按照“先构建、后完善;先实施、后规范”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省、市、县、乡四级同步开展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做到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前沿作用,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地落实。

  (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河(段)长会议、信息共享和报送、工作督察、验收等制度,以及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考核问责、激励等机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完善河湖名录,制定一河一策。完善每条河流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建立河湖名录体系。2017年6月底前,根据10大主要河流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坚持问题导向,由省直部门(单位)和相应市级河长先行提出4张年度工作清单(目标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经批准后执行。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报省级河长批准执行,形成“1+4”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模式。

  (四)强化考核结果,严格考核问责。将河湖管理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河长制工作纳入各地党委、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综合考核评价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能力建设,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以流域为单元的河湖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水资源、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的数据综合信息系统,打造统一化、同步化的河湖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河湖保护目标考核信息系统,对目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六)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江河湖泊健康评估体系,全面开展河湖生态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继续推进省级水流生态、湿地生态、森林生态、草原生态、荒漠生态、耕地生态等保护补偿试点,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进一步研究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敏感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加大对水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支持力度。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水环境补偿,建立河道水域岸线及涉河水利工程占用补偿制度。

  (七)创新投入机制,增强要素保障。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特别是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力度,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省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协同发力,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八)广泛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倡导“热爱母亲河、保护母亲河、建设母亲河、美化母亲河”理念,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人与环境、经济与生态和谐相处、共存共生的重要意义,为推进河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城市、农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构建全民监督体系,提高社会监督意识。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段)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段)长公示牌,规范公示河(段)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第三方评估。

  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1月10日前要将上年度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四川省水利厅承办:四川省水利厅信息中心
地址:成都市文武路20号
备案/许可证号:蜀ICP备2020037701号-1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1 川公网安备:51010502010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