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经组织技术审查,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5日我厅对8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2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4月20-2022年5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86936196(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传 真:028-86936196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69号
邮 编:6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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