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21〕573号)要求,2021年4月至5月,四川省水利厅联合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对25个涉河项目开展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双随机”检查,并以川水函〔2021〕710号和川水函〔2021〕849号文印发了检查意见,现将检查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方案批复文号 |
建设地点 |
检查时间 |
存在问题 |
整改意见 |
1 |
德黄线德阳市城北输气管线二期迁改工程(管线穿越绵远河) |
黄河新区管委会 |
川水函〔2020〕119号 |
德阳市旌阳区 |
2021年4月12日 |
(一)堤防恢复工程按照绵远河堤防综合改造方案实施,未按照原批复提出的按原状进行恢复的方案实施。 (二)河道内堆放有少量弃渣、堆土未清理。 |
(一)项目业主应尽快落实弃渣清理。 (二)请项目业主将补救措施变更方案等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主动对接项目业主了解工程推进情况。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2 |
天府大道北延线石亭江大桥(含德阳二环路枢纽互通)项目 |
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839号 |
德阳市旌阳区、广汉市 |
2021年4月12日 |
(一)工程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与钢栈桥施工,与原批复的分期筑岛围堰施工方式不一致。 (二)补救措施中的堤防恢复工程还未开展方案专项设计,该补救措施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实施完毕。 |
(一)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应按程序要求报德阳市水利局备案同意。 (二)堤防恢复工程应尽快落实专项设计报德阳市水利局审批,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三)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将河道范围内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全部拆除,恢复河道行洪断面,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3 |
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科技城大道二期(涪江大桥) |
绵阳交发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097号 |
绵阳市游仙区 |
2021年4月13日 |
本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由绵阳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并批复,但目前实施的施工措施较批复的施工方案不一致。 |
(一)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应按程序要求报绵阳市水利局备案同意。 (二)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将河道范围内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全部拆除,恢复河道行洪断面,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三)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4 |
绵阳市雨污水泵站建设工程(小枧污水提升站过江管道工程) |
绵阳雨污清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708号 |
绵阳市游仙区、涪城区 |
2021年4月13日 |
目前实施的施工方案较原批复的土石围堰新增涵管等施工措施,变更方案未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应按程序要求报绵阳市水利局备案同意。 (二)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落实施工临时设施拆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三)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5 |
江油市岩嘴头供水站取水头部上移工程 |
江油鸿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256号 |
绵阳市江油市 |
2021年4月13日 |
施工方案、补救措施未按批复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报批。 |
(一)项目业主应按要求编制完成专项施工方案及补救措施专项方案报绵阳市水利局审批同意。 (二)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6 |
广元市西湾水厂取水工程迁建项目 |
广元市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1〕68号 |
广元市朝天区 |
2021年4月14日 |
补救措施中的护岸措施尚未按批复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报批。 |
(一)项目业主应按要求编制补救措施专项方案报广元市水利局审批同意,并将施工方案报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落实河道内施工临时设施、工棚等的拆除,完成岸坡防护工程建设,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三)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7 |
朝天区烟灯嘉陵江大桥新建工程 |
广元市朝天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所 |
川水函〔2020〕1313号 |
广元市朝天区 |
2021年4月14日 |
/ |
(一)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落实河道内施工临时设施拆除,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主动对接项目业主了解工程推进情况。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8 |
遂宁市渠河饮用水源取水口集中北移工程原水工程 |
遂宁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川水函〔2020〕268号 |
遂宁市船山区 |
2021年4月15日 |
/ |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主动对接项目业主了解工程推进情况。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9 |
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一期)龙凤镇机场村至仁里镇小河洲村圣平岛大桥(小河州渡改桥) |
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473号 |
遂宁市船山区 |
2021年4月15日 |
/ |
(一)项目业主应尽快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施工期应急预案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主动对接项目业主了解工程推进情况。项目业主应在工程完工后邀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10 |
涪江干流遂宁市观音湖段清淤疏浚工程 |
遂宁市水利局 |
川水函〔2020〕1887号 |
遂宁市 |
2021年4月16日 |
(一)工程实施情况与原批复情况有明显差异,实施的点位及范围超过审定方案中确定的位置与范围,实际已疏浚总量超过批复总量4倍以上,工程存在严重的批建不符。 (二)工程在观音湖降水期间进行旱地清淤疏浚,根据施工期现场影像反映,河床地质情况、淤积情况等与设计单位编制的方案报告中阐述的基本情况有较大差异,设计单位的实地测量工作存在较大的缺陷,未能反映河道真实情况。 (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超量、超范围实施清淤疏浚的情况没有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也未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整改。 |
(一)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对清淤疏浚实际实施的点位、范围、过程记录、总量进行全面核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河道基本情况调查不清、工程设计与实际不符、工程实施超规模、超范围、超量等设计与施工“两张皮”等突出问题,要逐一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整改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水利厅将持续跟踪督促问题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严格进行追责问责。 (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及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危害河湖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11 |
都江堰城区2.5环内排水管网体系改造工程走马河、江安河下河雨水管道排水口 |
都江堰市绿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461号 |
成都市都江堰市 |
2021年4月28日 |
(一)金江路管线工程雨水口,一是未按批复方案修建八字翼墙,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管口外缘出露且不平整;二是工程处走马河右岸新建堤防上堆有弃渣未清运。 (二)天府大道-永安大道管线工程雨水口,钢筋混凝土管管口出露右岸堤防迎水面岸坡约1m,不符合行洪批文中“管口与迎水面岸坡齐平”的要求。 |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水利厅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二)项目业主应组织相关单位,一是对各雨水口排水管道管口未与迎水面岸坡齐平问题进行整改(包括金江中路管线工程雨水口);二是清运堆放在走马河右岸的弃渣。 上述整改要求请于主汛期前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请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依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 |
12 |
石堤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配套项目三道堰污水处理厂尾水DN1000排放工程(穿越柏条河工程) |
成都市新都区自来水公司 |
川水函〔2020〕673号 |
成都市郫都区 |
2021年4月28日 |
防治与补救措施未按设计实施到位。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石堤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配套项目三道堰污水处理厂尾水DN1000排放工程(穿越柏条河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批复》(川水函〔2020〕673号)、报批图纸和现场提供的施工图纸,需对过河段左右两岸上下游33.5m,共计70m的河道修建堤防工程,堤顶高程与原地面高程基本一致。但经现场查看比对,两岸新建成的堤防顶高程均远低于原地面高程,参建各方对其建设合理性、程序合规性等均未能提供出相应佐证依据。 |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水利厅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的,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 (二)东风渠管理处、成都市水务局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对当前已建成堤防是否满足行洪安全、工程安全等问题进行复核,经复核确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业主应组织参建各方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整改。 上述整改要求请于主汛期前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请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依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 |
13 |
D406升温线、郫县气源管道和公交嘉会燃气管道迁改工程 |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696号 |
成都市郫都区 |
2021年4月28日 |
(一)工程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该工程完工时间远早于涉河方案批复时间。 (二)可能存在河床平整不到位问题。现场查见,在迁改工程穿越河段位置处有明显跌水,疑似河床修复、平整不到位所致。 (三)岸坡恢复设计与实施不一致问题。工程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实施两岸岸坡恢复,现场查见,设计图反映为斜坡生态堤型,实施为重力式+斜坡生态堤型。 |
(一)东风渠管理处、成都市水务局应对该项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进行查处,对查处属实的不良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项目业主应组织参建方落实河床修复、平整工程措施。 (三)复核河道整治审批方案与实施符合性。 上述整改要求请于主汛期前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请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依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 |
14 |
郫都区沱江河绿道郫筒段跨河人行桥工程 |
成都市西汇投资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435号 |
成都市郫都区 |
2021年4月28日 |
该工程未将施工安排报送东风渠管理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项目业主应将施工资料补报东风渠管理处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整改要求请于主汛期前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请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依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 |
15 |
温江区药明康德双电源项目——电缆通道穿越杨柳河工程 |
成都九联投资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357号 |
成都市温江区 |
2021年4月29日 |
(一)两岸堤防堤顶道路尚未完成回填,防汛抢险通道未恢复,汛期河道行洪存在安全隐患。 (二)堤防恢复未按设计设置排水孔。 |
(一)项目业主应尽快完成两岸堤防恢复,补置堤防工程排水孔,确保汛期行洪安全。 (二)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东风渠管理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16 |
彭镇跨杨柳河便民桥改建工程 |
成都市双流区彭镇人民政府 |
川水函〔2020〕994号 |
成都市双流区 |
2021年4月29日 |
(一)两岸堤防堤顶尚未完成回填,汛期河道行洪存在安全隐患。 (二)堤防恢复方案与批复的补救措施中的堤防结构不一致,但变更方案未报原审批单位备案,也未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项目业主应在尽快完成两岸堤防恢复,确保汛期行洪安全。补救措施设计变更应按程序要求报备。 (二)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东风渠管理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17 |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西片区)光华8号线跨江安河桥 |
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606号 |
成都市青羊区、双流区 |
2021年4月29日 |
河道两岸按原状进行恢复,批复中提出的“在左、右岸桥轴线上游30m~桥轴线下游40m共计140m范围,按照《成都市江安河(温江段、双流段)系统治理总体方案》规划的堤线,结合当地河道整治要求实施规划堤防”的补救措施未落实。 |
(一)请东风渠管理处会同双流区水务局、青羊区区水务局结合江安河防洪规划提出可行的堤防工程补救措施意见,由项目业主进行落实。 (二)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故不能按期落实整改的请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依据、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工程完工后邀请东风渠管理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18 |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生态修复综合项目(南片区)南段二期跨江安河桥 |
成都天府绿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605号 |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区 |
2021年4月29日 |
(一)行洪论证报告中施工安排在枯水期,目前河道中施工围堰尚未拆除,挤占行洪断面过大,两岸新建堤防及改建防洪抢险通道未按期完成,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未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期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 (二)工程所在河道现状两岸边坡不稳定,施工场地堆放大量砂石料,对河道行洪安全影响较大。 |
(一)项目业主应制定工程度汛方案及施工期应急预案,报东风渠管理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业主应在主汛期前及时落实施工围堰拆除,并做好两岸岸坡稳定防护,尽快实施完成工程补救措施。 (三)请项目业主针对上述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工程完工后邀请东风渠管理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
19 |
泸定县新建大渡河大桥 |
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川水函〔2020〕98号 |
甘孜州泸定县 |
2021年5月21日 |
(一)涉河建设方案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向原审批单位报告。 (二)堤防恢复未按期完成,桥位所在的左岸堤防段墙身仍均处于被局部拆除状态并形成6m左右缺口;右岸堤防段堤顶被破坏、堤身被弃土覆盖,存在重大防洪安全隐患。 (三)3#桥墩对左岸已建堤防影响较大。现场查见,已建成的3#桥墩轴线与水流方向斜交、与左岸已建成堤防堤线方向呈较大角度斜交,且桥墩与堤防相距较近,桥梁建设对左岸堤防的冲刷影响可能较大,需进一步复核冲刷计算。 |
(一)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水利厅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如有重大变更的,实施前应履行相应变更手续。针对现已实施的破堤工程内容,项目业主一是应委托有水利行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堤防恢复专项设计方案,报甘孜州水利局同意后抓紧实施;二是须在主汛期到来前完成两岸堤防恢复,同时要编报切实可行的度汛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平安度汛。 (二)项目业主应组织桥梁行洪论证评价单位和参建各方,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就桥梁建设对左岸堤防的影响问题进行复核计算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与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中涉及工程措施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报甘孜州水利局同意后与桥梁工程同步实施、完成。 (三)项目业主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运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土弃渣,并对相应施工面进行拉网防护,确保行洪畅通。 上述整改要求应于主汛期前完成,并提供整改完成的佐证依据。 |
20 |
新建铁路川藏线雅安至林芝段大渡河施工便桥 |
西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23号 |
甘孜州泸定县 |
2021年5月21日 |
桥梁下游的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弃土弃渣未清运。 |
项目业主应组织有关单位在主汛期前完成弃土弃渣清运,确保行洪畅通。 |
21 |
G248丹巴县城至阿坝州界段工程D1K2+990.5五里碑大金川大桥 |
甘孜州交通和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川水函〔2020〕1251号 |
甘孜州丹巴县 |
2021年5月20日 |
(一)桥梁右岸桥台置于右岸堤防末端平台上,桥面高程高于原堤顶高程,导致堤顶现状未能形成连续通道。 (二)堤防固脚防冲工程补救措施尚未实施。虽然项目业主已组织编制了专项设计方案,但编制单位无水利行业相关设计资质,并且该专项设计方案未报甘孜州水利局同意。 (三)桥位所在河段相对较窄,且河道左右岸当前堆积较多渣土、堆石等,可能对河道行洪造成一定影响。 |
(一)项目业主应组织桥梁参建各方、行洪评价单位等,一是进一步研究落实右岸堤防末端平台占用后的补救问题,确保防汛通道畅通;二是结合河段实际情况、防洪保安要求等对右岸堤防固脚防冲措施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论证。经分析研判后需采取工程措施的予以补救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设计方案,报甘孜州水利局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业主应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切实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清运有关工作。 上述整改要求应于主汛期前完成,并提供整改完成的佐证依据。 |
22 |
草坝青衣江大桥(茶地坎码头渡改桥) |
四川康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
川水函〔2019〕1411号 |
雅安市雨城区 |
2021年5月21日 |
(一)河道上的施工浮桥横浮于河面上,阻水率较大、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大。该施工浮桥未在原行洪论证报告中体现,且未能提供在实施前征得雅安市水利局同意的手续。 (二)行洪论证批文中,要求采取对桥梁上游50m和下游100m范围内的左岸堤防工程进行加固的补救措施。截止检查时,该项措施尚未实施,项目业主也未编制专项设计方案报雅安市水利局。 (三)经查,原涉河建设方案和桥梁通航论证报告中均载明涉河桥墩承台是埋于河床之下的,但实际建设时却将桥墩承台高程调高,致使承台出露河床。现场检查时可见承台顶部已出露水面,该调整导致行洪断面缩小,对河道行洪影响增大,且该项变更未履行涉河变更手续。 (四)河道左岸堆放了较多施工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
(一)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左岸堤防加固工程专项设计方案,报雅安市水利局审批后实施,并与桥梁工程同步完工验收。 (二)项目业主应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行洪评价单位等,对涉河建设方案违规变更问题进行整改并补办相应手续,涉及可能影响通航的问题还需报航务部门予以认定。 (三)项目业主应组织有关单位在主汛期前拆除河道内的施工浮桥、钢架等,对河道左岸堆放大量施工器械和建材进行拆除清运,确保行洪通畅。 |
23 |
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水津关至龟都府河段清淤疏浚 |
雅安蜀天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川水许可决〔2021〕25号 |
雅安市雨城区 |
2021年5月21日 |
(一)现有资料不能支撑项目业主拥有清淤疏浚砂石资源处置权。 (二)资料中存在部分不一致的问题。如监理日志、施工方案中记载开完工时间、具体实施措施等存在不统一情况。 |
(一)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项目业主应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认真梳理工作程序和相关资料,进一步提供清淤疏浚砂石资源处置权属方面的佐证资料,确保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合法合规。 (二)项目业主要组织参建各方核查项目所有资料,确保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针对本次检查时尚未实施建设的高新西区天健路(老成灌路—双柏路)跨沱江河桥梁工程、成都市郫都区犀安路(校园路至金河路段)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跨府河桥梁2个项目,项目业主一是应抓紧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按批复的涉河建设方案实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二是如遇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项目业主变更、涉河方案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重新许可、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