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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 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采购)登记报告制度(试行)》已于2020年12月30日经厅党组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的重要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厅。
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采购)
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本制度所称插手干预人是指实施了具体插手干预行为的上述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插手干预人是指插手干预人干预的对象,包括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等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认定和报告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依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对招投标(采购)活动进行组织实施或监管,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
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组织实施招投标(采购)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应加强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公平公正,规范程序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插手干预招投标(采购)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采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等违规改变或规避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要求应当依法招标(采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依规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违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要求有关企业出借资质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的;
(五)要求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特定关联单位或特定品牌、设备量身定制招标条款的;
(六)为他人打招呼、说情或者安排他人与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泄漏未公开招标(采购)信息的;
(七)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和招标人依法定标工作的;
(八)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违规干预招投标(采购)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行为。
依法依规开展的政策调研、工程咨询、集体决策等招投标(采购)管理活动和依据职责职能开展的招投标(采购)监管工作等除外。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存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自觉抵制干预,并如实填写《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于5日内报送直接监管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5日内完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插手干预人是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的,应直接向插手干预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章 登记保管
第八条 收到《登记表》报告的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应全面、如实、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具体事项、插手干预方式等。
第九条 收到《登记表》报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相关情况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按程序将《登记表》事项逐级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不属于本部门监督管理权限的应及时移交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
第十条 收到《登记表》报告的部门对登记事项应做好保密工作,将记录内容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工作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列入档案保管。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章 移交和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登记报告事项作为相关部门启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线索,做好台账管理,留档存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嫌违纪的,相关线索向有直接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对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移交的违纪线索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插手干预问题的,应及时向涉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对所有查实作出处罚的个人和受益单位,均计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实施联合信用惩戒。
对报告内容为杜撰、虚假、恶意诽谤等经查实的,线索报告单位或人员计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涉嫌违纪的同级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同级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插手干预问题而被插手干预人事先未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应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如果被插手干预人事先已如实报告的,依法依规依纪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水利厅、驻四川省水利厅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登记表
附件:
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
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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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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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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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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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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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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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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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手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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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插手干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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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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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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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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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情况(报告人留存时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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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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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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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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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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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报告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