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关于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全省范围内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以及在川执业的省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本年度将分两批次开展抽查,随机选取5个市(州),每个市(州)随机抽查在市(州)行政区域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4家。
二、抽查内容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章,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资质复核和项目现场检查等。根据具体情况,每家监理单位选取1至2个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三、抽查时间
8月上旬(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开展第一批次抽查工作;9月下旬,公布第一批抽查结果,并将相关情况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
10月上旬(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开展第二批次抽查工作;11月下旬,公布第二批抽查结果,并将相关情况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抽查工作由水利厅建设处、法规处会同厅监督处组织实施,检查组由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水利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二)抽查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信息,尽可能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被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查工作将秉持公正、客观的工作原则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将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廉洁自律。
(四)检查组成员在抽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检查结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20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
2020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2020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分两批进行,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7月底,印发《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抽取检查对象(另行通知)。
二、8月上旬,对第一批10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抽查工作。
三、9月下旬,公布第一批抽查结果,并将相关情况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
四、10月上旬,对第二批10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抽查工作。
五、11月下旬,公布第二批抽查结果,并将相关情况在水利厅门户网站公开。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抽查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类别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方法 |
监理资质检查 |
1 |
资质等级证书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资质等级证书中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查阅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
2 |
技术负责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附件一 |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查阅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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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用信息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是否依法依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信息,现场检查实际情况 |
|
监理行为检查 |
4 |
监理资质使用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承揽监理业务的;(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业务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查阅监理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与资质等级证书进行对比核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二)转让监理业务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查阅监理合同、付款记录、单位监理人员名册、现场监理部人员组成文件等相关材料,检查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监理文件签署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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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理人员配备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 |
是否存在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行为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查阅单位监理人员名册、监理部人员组成文件、资格证书、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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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 |
是否存在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的行为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查阅监理合同、监理部人员组成文件、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查询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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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是否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且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监理合同、监理部人员组成文件、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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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质量行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质量评定资料,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报验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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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
是否存在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监理单位企业章程、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名单,可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相关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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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是否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是否及时纠正、报告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平行检测记录和跟踪检测记录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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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图用于施工的;(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已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已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三)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已支付工程款的:(四)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已竣工验收的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施工图、进场报验材料,工序报验材料、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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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询问核查 |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询问相关人员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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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理安全行为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抽取监理项目现场检查,查阅监理日志、监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