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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

来源:河湖管理保护处时间:2020年03月30日 16:14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经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在规范和指导全省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涉河建设项目和采砂管理之外的有关活动(以下简称有关活动)的类型和数量日益增多,但我省尚未制定有关活动的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凸显,亟待解决。为加强我省有关活动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活动范围

有关活动主要在我省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河道演变规律,稳定和改善河势,改善河道边界条件、水流流态和生态环境,实施的除涉河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以外涉及河道的活动。

二、确定申请及审批程序

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实施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对河势和行洪安全有较大影响的,还应提交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2)。

(二)有关活动实施单位或个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编制涉河方案报告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实施单位或个人自行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与报告编制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报告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报告终身负责。

(三)村民临时零星占用河道滩地的有关活动,免于办理审批;涉及应急抢险的有关活动,可先行实施后补办审批或在实施的同时申请办理审批。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和活动规模,对行政区域内有关活动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批。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行政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省管的灌排兼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管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由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到相关水管单位的,应事先取得其同意意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审批受理时的现场查勘、实施前的监督放线和完成后的验收及检查,加强对有关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等有关日常监管和巡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有关活动正式实施前,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将审定的涉河方案报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审查同意该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监督下,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有关活动。经批准的有关活动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必要时重新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文件有效期为两年,有关活动在两年内未正式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延期,逾期该审批文件自行作废。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活动实施不符合审批文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实施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检查单位应同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实施单位或个人的主管部门。

(三)有关活动实施完毕,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有关活动所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假借有关活动名义进行河道采砂。

各地在有关活动管理或执行本通知时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厅河湖管理保护处,以便今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1.附件1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涉河方案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2.附件2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3.附件3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申请表

                                 四川省水利厅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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