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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试行)(川水办〔2016〕109号)、《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相应调整办法的通知》(川水办〔2018〕6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作为我厅川水发〔2015〕9号文发布的《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执行《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投资的四川省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