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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试行)》的通知

来源:厅水资源处时间:2019年01月04日 10:38

各市(州)、县(市、区)水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我省正式实施水资源税改革。为确保农业生产超限额水资源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水利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按照“节水优先、务实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调研,在科学测算、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水利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反映。
    


    附件:四川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试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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