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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试行)》解读

来源:厅水资源处时间:2019年01月04日 10:52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决定了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国家实施办法中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2017年12月1日,我省正式施行水资源税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17〕67号)。该办法规定:《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称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对农业生产取用水规定限额及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项,由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文确定
    四川省作为第二批9个试点省份中南方片区唯一代表,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灌溉取用水限额,对于稳步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利用水资源税收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编制原则和方法
    限额的编制原则是根据当前四川省农业生产取用水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农业发展用水需求,在充分考虑我省水资源禀赋、农业生产取用水现状水平、用水方式等的基础上,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等,按照“节水优先”“科学性”和“实用性”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考虑到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对其取用水限额编制采用分类制定,即:对征税周期一年内,农业灌溉作物种类复杂的,制定综合取用水限额;对征税周期一年内,农业灌溉作物单一的,直接采用《四川省用水定额》指标作为限额。农业灌溉取用水限额,以市级行政区为单元,采用《四川省水资源公报》21个市(州)近5年的农业灌溉水量和灌溉面积、333个典型灌区分析、《用水定额》推算等方法,取其最大值,再用最大值与2017年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市(州)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折算为亩均净用水量,综合得到各市(州)最终的限额值。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直接以《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作为限额。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限额适用范围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限额为征税周期一年内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
   (二)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规定情形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农业灌溉取用水的纳税人包括灌区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实际取用水量作为计税依据,规定限额以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农业生产者超过规定限额的取用水按照地表水0.03元/立方米、地下水0.05元/立方米征收水资源税。
   (三) 限额使用及水量核定
    1.农业灌溉取用水限额水量核定
    灌区的农业灌溉取用水限额水量采用农业灌溉取用水限额值乘以灌区当年实际灌溉面积确定。对于跨市(州)灌区,采用各相关市(州)农业灌溉综合取用水限额值乘以灌区当年实际灌溉面积除以所跨市(州)到跨市(州)灌区计量位置(或渠首)的渠系水利用系数之和确定。
    2.规模化畜牧养殖场取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
    各类牲畜的取用水限额直接采用《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指标,规模化畜牧养殖场取用水限额水量核定为:各类牲畜的取用水定额乘以各类牲畜当年年底总饲养量之和确定。
    3.水产养殖业取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
    水产养殖取用水限额直接采用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指标,水产养殖业的取用水限额水量核定为:水产养殖业取用水定额乘以鱼塘养殖水面面积确定。
    4.林业取用水限额及水量核定
    林业灌溉取用水限额直接采用四川省《用水定额》(DB51/T 2138-2016)指标,林业取用水限额水量核定为:各类林业作物的取用水定额乘以各类林业作物当年灌溉面积之和确定。
    5.年度统计数据
    取用水限额水量计算中涉及到的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存(出)栏数或水产养殖水面面积等基础数据,应以纳税人当年度实际统计数据为准。纳税人在申报水量核定时,将其涉及计税的当年度实际统计数据和资料一并申报。纳税人年度取用水限额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申报资料确定。
    6.灌溉保证率
    农业灌溉综合取用水限额表中数据为75%灌溉保证率的取用水量。当出现90%灌溉保证率时应乘以1.2系数,并由各市(州)水务局书面认定。
   (四)征管模式
   农业生产水资源税仍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进行,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生产取用水量,确定年度取用水限额、超限额计税取水量;纳税人依法自主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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