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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征求《四川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3-21 12:00:00

厅直属各单位工会、厅机关工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5〕3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高小微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覆盖率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我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深化发展,省总工会草拟了《四川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并于3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盖章后书面反馈至省水电工会。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联系人:陈万霞,联系电话:028-86932256,电子邮箱:573199141@QQ.com。

附件:四川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会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四川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中小微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制率和覆盖面,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集贸市场等县(市、区)级以下一定区域内的中小微型企业,依托区域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基层区域性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区域性民主管理制度。

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县(市、区)级以下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中小微型企业,依托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基层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行业性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在区域(行业)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和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劳动关系共性问题,推动区域(行业)及覆盖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应当适用于区域内或者相同相近行业内的所有尚不具备或者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六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及组织开展相关民主管理活动的所需经费,由覆盖企业共同承担经费保障具体办法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覆盖企业协商一致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整体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讨论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讨论区域(行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职工代表培训、职工代表提案办理落实以及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质询、接受民主评议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区域(行业)内企业共同遵循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

(五)监督检查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和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就有关问题向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

(六)选举或者罢免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及其他本区域(行业)相关机构中的职工代表;

(七)审议决定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与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状况,勤于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善于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善于分析促进区域(行业)及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能够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善于倾听、归纳、梳理、反映职工意愿和诉求,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有较好地群众基础,受到所代表的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三)能够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相关民主管理活动,及时向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职工代表权利和义务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身体条件。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人数规模的确定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的职工人数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职工代表具体人数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覆盖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覆盖企业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区域(行业)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人员以及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人数的50%,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的比例。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的每家企业一般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小微企业较多的可以按照选区联合选举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由覆盖企业(选区)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选举方案。区域(行业)工会根据覆盖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以覆盖企业为选区(联合选举职工代表的多个小微企业可以共同组成一个选区),确定分配名额,制定选举办法;

2.广泛宣传动员。促进全体职工充分重视、积极参与职工代表选举,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选好职工代表;

3.酝酿职工代表候选人。覆盖企业工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工代表候选人;

4.正式民主选举。应有覆盖企业(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获得全体职工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5.代表资格审查。区域(行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专门设立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小组)对各覆盖企业(选区)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身份,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职工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职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

(2)审查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

(3)审查职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区域(行业)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人员等方面的代表,经覆盖企业(选区)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相关民主管理活动,并行使提案、审议、表决、评议、质询和监督检查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权利;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及其他本区域(行业)相关机构中的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四)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所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认真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积极听取和如实反映职工对区域(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对所在单位(选区)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罢免、资格终止和撤换补选

(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取消或者终止其代表资格。

1.与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

2.因工作变动,调离所在单位(选区)的;

3.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和相关民主管理活动的

4.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失去所在选区职工信任的。

(二)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覆盖企业(选区)应当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撤换补选。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原覆盖企业(选区)向区域(行业)工会提出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申请;

2.区域(行业)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对原覆盖企业(选区)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给予指导协调;

3.经原覆盖企业(选区)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决定;

4.原覆盖企业(选区)将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决定报送区域(行业)工会,由区域(行业)工会确认并备案;

5.原覆盖企业(选区)按照选举办法,选举新任职工代表,并报送区域(行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专门设立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工作小组)审查后,确认替补被撤换职工代表的缺额。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团(组)

(一)区域(行业)工会可以根据覆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职工构成、地域分布等考虑因素,组建若干职工代表团(组),并由职工代表民主推选团(组)长。

(二)属于只需要职工代表评议、评估、测评和听取意见建议的事项,可以以各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分别进行,区域(行业)工会及时汇总结果,并向职工公示。

第十七条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次会议议题事项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1/5。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根据便于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的原则确定覆盖企业的范围。

区域(行业)内企业和职工数量较多的,可以分片建立多个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职工数量较少的区域(行业)可以与邻近区域或者相近行业联合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应当与同一区域(行业)集体协商覆盖企业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二十条    区域(行业)工会是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会前筹备、召开会议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

(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在10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大会;职工代表在100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

(二)主席团的组成

1.主席团成员应当由一线职工代表、技术人员、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区域(行业)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人员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一线职工、区域(行业)工会、覆盖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2.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3.主席团成员由区域(行业)工会在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充分酝酿并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三)主席团的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一)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工资保险福利、民主评议、集体协商、职工代表资格审查、职工代表提案工作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确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一般由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覆盖企业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区域(行业)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以由区域(行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形成和向区域(行业)企业职工公示相关决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涉及区域(行业)内企业整体性改革改制、转型升级、裁减职工、分流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不得以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三)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邀请区域(行业)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工会工作者等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区域(行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覆盖企业主要负责人提议,应当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议题议案草案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同一重大议题议案草案中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进行分项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经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管理机构、覆盖企业协商确定的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审议通过的议题议案草案,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认真征集所在单位(选区)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前筹备阶段

(一)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方案

区域(行业)工会按照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本次大会工作目标任务的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方案,并报上级工会。大会方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大会组织召开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2.大会履行民主程序的流程和办法;

3.需选举主席团主持大会的,提出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任期已满、需要进行换届的,提出新一届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团(组)长换届选举具体方案或者办法;职工代表大会在任期内的,提出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团(组)长撤换补选、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确认和培训等具体方案或者办法;

5.提出设立或调整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服务于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专门工作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1.区域(行业)工会在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管理机构、覆盖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大会筹备协调会,确定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审议通过的事项。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以及三分之一以上覆盖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的议题议案草案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2.协商拟定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后,报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确定本次大会的议题。

3.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管理机构、覆盖企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根据本次大会确定的议题,准备大会各项报告和议题议案草案。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

1.区域(行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向全体职工代表下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并统一制发提案表。职工代表围绕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区域(行业)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2.职工代表提案应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为提案人,至少有2名以上职工代表为附议人,提案内容应当包括案由、依据和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议或者办法。

3.区域(行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对提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审查立案。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分送区域(行业)管理机构、覆盖企业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办理落实;对未立案的提案必须向提案人、附议人进行解释说明。

4.区域(行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代表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办理落实、监督检查等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项报告。

(四)充分酝酿和提名主席团成员

区域(行业)工会应当根据征求全体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情况,充分酝酿,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四)向上级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区域(行业)工会应当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10日,向上级工会以书面形式报告大会筹备情况。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召开大会阶段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事项:

1.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2.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的流程和办法;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4.审议通过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5.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

6.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推举大会执行主席;

7.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主持,全体职工代表参加,表决方式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鼓掌等形式。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一般按照下列主要程序进行:

1.大会执行主席主持大会,核实并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宣布开会和大会议程;

2.区域(行业)主要负责人(指本区域的党组织、行政负责人或者本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负责人,下同)作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整体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议题议案草案报告;

3.区域(行业)主要负责人通报各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区域(行业)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工作情况报告和关于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办理落实等情况的报告;

5.全体职工代表或者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上述报告、议题议案草案进行讨论;

6.对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覆盖企业应当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议题议案草案和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7.区域(行业)主要负责人作大会总结,宣布大会结束。

第二十九条    会后落实阶段

(一)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1.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向覆盖企业(选区)职工传达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内容和决议、决定事项,报告本人履职情况,接受职工民主评议;

2.区域(行业)工会会同区域(行业)管理机构、覆盖企业公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规章制度和生效的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等;

3.区域(行业)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上级工会进行备案。

(二)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1.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重点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职工代表提案、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将巡视检查意见反馈区域(行业)管理机构、工会和覆盖企业,并督促整改。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活动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

2.开展职工代表培训活动。区域(行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和区域(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向职工代表和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职工代表履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代表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3.处理临时重要事项。区域(行业)工会通过提议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等方式,妥善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州)、行业(系统)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办法(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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