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水利部关于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工作的意见(水资源[2018]14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实施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是《水法》确立的水资源管理重要制度,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措施。2011年水利部启动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目前已批复部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全面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水利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全面落实水量分配方案,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流域用水总量和重要断面水量下泄控制,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全面强化水量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管能力,加快形成目标科学、配置合理、调度优化、监管有力的流域水量调度管理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生活用水,统筹生态环境、工业、农业以及航运等用水需求,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

  生态安全、持续利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江河湖泊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严格控制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河湖生态安全。

  因河施策、科学调度。立足不同流域、不同功能、不同水情的河湖实际,在服从防洪(凌)总体安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施流域水量调度,根据流域来水和用水需求变化,对水库、闸坝、水电站、引调水工程等实施动态调度,加强河道外取水总量管控,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量调度管理职责,落实江河流域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加强水量调度监督管理,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监督考核和问责,确保水量调度目标落到实处。

   二、主要任务

    (三)组织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抓紧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水量调度方案,科学制定水量调度目标、调度原则,合理确定水量调度期,明确工程调度原则及运用控制指标,规定水量调度权限及管理职责,规范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批准程序,制定监督管理措施以及省界和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方案。对省际及流域用水产生较大影响的水库、闸坝、水电站、引调水工程,应纳入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对于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缺少控制性工程的河流,可以以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为重点实施水量调度管理;对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湖泊,可统筹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需要,制定调度目标任务和管理措施。

  淮河、太湖、松花江、金沙江、西江等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制订,报水利部批复实施。其他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印发实施,报水利部备案。

   (四)统筹安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纳入流域统一调度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规定,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工程运行计划建议。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依据水量分配与调度原则,在综合平衡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和工程运行计划建议基础上,制定下达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应明确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指标、省界和重要断面下泄水量(或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以及纳入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水工程调度运用控制指标。对于不具备开展径流预报或以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为重点的跨省江河,水量调度计划应明确各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或关键调度期水量分配指标、省界和重要断面下泄水量(或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

   (五)严格水量调度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计划,制定月或旬水量调度计划,下达水量调度指令;根据河湖来水、水库蓄水及流域用水需求变化等情况,对年度或关键调度期分水指标和断面下泄水量实行动态调整、滚动修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调度指令,组织实施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合理安排取水、发电以及工程的调度运行。水量调度应服从防洪调度,区域水量调度应服从流域水量调度,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工程运行调度应服从水量统一调度。当流域内发生严重干旱、主要断面流量低于最小下泄流量(水位)控制指标或发生水污染等突发事件危及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时,水量应急调度按照国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江河取水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下达至直接从跨省江河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流域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清理水量分配河流取水许可审批情况,按照河流水系建立取水许可台账,并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对于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份额的地区,依法实施取水许可限批。

   (七)严格江河主要断面下泄水量和取水计量监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跨省江河流域主要断面下泄水量管理责任划分,负责确保省界和其它重要断面下泄水量(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事权划分,建设跨省江河流域主要断面水文监测设施,省界和其它重要断面下泄水量(或流量)以水文站监测数据为依据。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取水工程应安装符合有关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监测计量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监测计量结果准确、可靠。规模以上取水工程取用水监测计量信息,应实时上传至流域和省级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取用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实施取水单位取用水统计信息直报。

   (八)强化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取用水高峰时段,要对河湖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流域内重要取水工程、水库、水电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取水量监测统计数据和水量调度计划落实情况,纳入统一调度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应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和月度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每月向水利部报告跨省江河流域省界和重要断面水量下泄控制指标落实情况,并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河长办及有关主管部门;每调度年末,向水利部报告江河流域水量调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 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领导。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作为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启动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工作;要建立健全水量调度管理责任制,公布责任人名单。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本行政区域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用水总量控制和主要断面下泄水量(流量)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调度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十)健全工作机制。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完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计划制定、调度决策、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监测统计数据核定等制度,探索建立流域内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水库、闸坝、水电站、引调水工程等管理单位参加的水量调度协商工作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加强能力建设。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已列入投资计划的53条跨省江河主要控制断面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任务,采用替代措施开展水文监测的,要抓紧制订替代监测方案。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调度管理需要,开展水文监测工作,逐河、逐断面建立水量监测台账,实现水量监测数据实时报送,要做好调度期水文测报和径流预报,为水量调度管理提供决策支撑。要依托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抓紧完善水量调度决策信息平台,全面提高水量调度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二)严格考核问责。水利部将跨省江河流域水量调度管理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并通过巡查、督查、通报、追责等措施,加强水量调度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执行水量调度计划,不履行水量调度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