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质量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设〔2023〕9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函〔2023〕639号)要求,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普遍性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前期工程质量普遍性问题自查整治的基础上,水利厅组织对大型水利工程和部分中型水利工程质量普遍性问题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对象
向家坝灌区一期一步、亭子口灌区一期等14处在建重大水利工程,随机抽查部分在建中型水利工程。
三、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开展质量普遍性问题自查整治情况。
(二)聚焦但不限于近年来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对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1.项目法人
(1)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机构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相适应。
(2)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不符合要求。
(3)总人数或者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4)不能按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存在上述(1)(2)(3)所列问题,又未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符合要求的社会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5)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备。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7)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实施。
(8)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9)对参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合同履约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2)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3.施工单位
(1)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
(3)单元工程(工序)施工质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进行下一单元工程(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擅自隐蔽。
(5)伪造工程检验或者验收资料。
(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监理单位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或者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2)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合同约定。
(3)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4)伪造监理记录和平行检验资料。
5.质量检测单位
(1)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或不实质量检测报告。
(2)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6.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
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7.工程实体质量通病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导则》有关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对地下洞室开挖、地基加固、灌浆、混凝土、土石方填筑、砌体及防护工程、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开展排查整治。
五、组织方式
水利厅建设处牵头组织,会同质安中心、水规院等单位组建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有相关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担任,组员由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相关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分组情况见附件1。
六、有关要求
(一)各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加强后续跟踪督导,确保及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请于7月14日将工作台账反馈厅建设处,工作台账格式详见附件2。
(二)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联系人:杨蛟鹏,电话:18228532145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