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的通知》(川府督查〔2023〕83号)安排,根据《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川水发〔2022〕32号),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3年度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现将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及水文中心、都发中心、水发集团、玉管中心、长葫中心、升钟中心、武引中心、青管中心等有建设任务的厅直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评价单位)。其中对各市(州)的大质量管理评价结果纳入2023年省政府督查激励事项。
二、评价内容
2023年度各被评价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保障、要素保障、建设管理、培训宣传、创新引领、动真碰硬、否决项等7个方面,其中组织保障、要素保障、建设管理、培训宣传等4项为基础工作评价,总分值为100分。《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
三、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由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作组办公室具体牵头组织,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共同实施。
(一)开展自评。各被评价单位对照《评价细则》开展自评及资料编制,并于2024年1月26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自评报告报送水利厅,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大质量工作组办公室。
(二)组织评价。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评价细则》、被评价单位自评报告、佐证资料及掌握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赋分,于2024年2月2日前将赋分情况报送大质量工作组办公室。
(三)评价结果。大质量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赋分情况,报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议通过后,经公示形成最终结果,并报送有关单位。
四、有关要求
(一)各被评价单位和需要进行赋分工作的工作组成员单位于2023年1月5日前将“评价工作联络人员名单”(附件2)反馈工作组办公室。
(二)各被评价单位要按时报送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自评报告编制可参照附件3,要突出重点内容和亮点特色;佐证资料应按照《评价细则》相关考评事项,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纸质资料寄送至指定联系人地址,电子文件(PDF)同步发送电子邮箱。
联系人:李梦柔
联系电话:18121876459
收件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22号四川省水利规划研究院建设事务室,邮件请注明“大质量管理评价”字样;
电子邮箱:scssltjsc@163.com,邮件主题及文件名请标注“××市水利(水务)局或××单位大质量管理评价资料”。
3.2023年度××市水利(务)局(××单位)大质量管理自评报告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