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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规则》的通知 |
为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规范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体系,提升水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2026年6月8日,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规则》(川水行规〔2026〕2号,以下简称《规则》),将于8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则》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水利部等六部委《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政策部署,紧密衔接《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省内法规规章要求,我省持续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着力提升河湖生态流量保障与流域统一调度管理水平。
四川地处长江、黄河上游,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跨区域水资源调度任务繁重。全省分布有大量生态流量考核断面、水量分配控制断面、调度方案控制断面等各类调度管控断面,其流量监测、预警、处置工作直接关系流域水安全、生态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面临形势更加复杂,亟须一套统一规范、科学精准、可操作性强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预警等级及启动条件、预警处置流程、各方职责与监管要求,实现调度预警全链条闭环管理。前期虽已初步构建了调度管控断面预警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三方面短板:一是政策依据滞后,未能充分对接国家最新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精神。二是制度设计与基层实际脱节,缺乏对复杂调度场景的适配性与可操作性。三是责任边界模糊,部门协同不畅,闭环管理机制未完全形成。
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规则》将为保障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安全、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制度化、标准化水资源管理工具。
二、《规则》制定意义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我省深入践行新时代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国家及省级水资源管理工作部署的关键制度举措。立足全省水资源管理实际,进一步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管控断面预警判定标准、处置流程与责任体系,构建起全链条闭环监管机制。
一方面,文件细化明确分级预警标准、各类预警触发情形及对应处置举措,理顺处置程序、精简处置环节、提升处置效能,系统性规范水工程调度运行管理,持续稳定保障河湖生态流量达标,切实守护流域生态安全,助力夯实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基;另一方面,有力化解跨区域水资源协同调度监管难点,全面提升水资源调度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清晰划分各级各单位管理权责,为树牢“三个服务”工作理念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我省依托本地流域水情、调度管理实际出台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专项制度,为全国同类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处置、水资源刚性约束落地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具有重要示范借鉴价值。
三、《规则》主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条(完善预警机制)、第三十一条(保障生态流量),《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条(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第三十七条(及时处置预警管控断面)等规定及要求。
(二)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依据。依据《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水资管〔2025〕151号)第二十一条“建立河流、湖泊和水工程生态流量预警机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明确预警等级和预警阈值、启动条件、预警方式和发布流程、应对措施。”及《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调管〔2021〕314号)第十九条“建立调度预警机制”要求,细化省级层面执行标准;衔接《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六条“管控断面监测责任主体”条款,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与工程管理单位义务;第二十一条“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条款,要求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
(三)其他相关文件依据。《2025年四川省全面强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四川省总河长令第7号)《四川省2025年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点》《2025年四川省水资源“三个服务”重点工作安排》(川水函〔2025〕427号)等文件均对“完善生态流量监管制度体系、保障生态流量考核断面达标”提出了要求。
四、《规则》主要内容
《规则》共设5章17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预警分类与处置原则、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息来源、预警级别划分等内容。
第三章:预警响应,包括预警响应要求、排查重点、处置措施、突发情况报备、计划性情况报备、非工程类断面长期无法满足的报备、预警解除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规则效力、施行日期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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