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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山忠: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切实履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

来源:中国水利报时间:2021年03月03日 16:35

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切实履行水利部门法定职责

——访水利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魏山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的重大举措。

    近日,中国水利报记者就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水利部门如何履行长江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等内容采访了水利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魏山忠。
    魏山忠强调,长江保护法赋予了水利部门依法治江的新职责,各级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领会长江保护法实施的重要意义,通过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做好长江保护治理工作,履行好河湖代言人的使命。

魏山忠指出,要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

    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长江流域面积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养育的人口、创造的GDP和蕴藏的水资源占全国的三分之一,水能资源占全国的五分之三,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完备的生态系统、独特的生物多样性,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千百年来哺育了中华民族,滋养了中华文明。一段时间以来,长江受到污染、河湖被侵占、生态退化、湿地萎缩等问题突出,一些问题让人触目惊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为治好“长江病”,专门指示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明确提出制定长江保护法。社会各界也热切期盼尽早出台长江保护法。所以,这是一部分量很重的法律,不仅关系到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而且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长江保护法把握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流域特色,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生态保护不足,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加剧,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等问题,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定位,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基本要求,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规定具有针对性的特别制度措施,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治理,规范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对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水安全、生态安全,让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水利部全程参与了长江保护法起草和审查审议工作。长江保护法九章96条中,直接涉及水利部门职责的相关条款占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长江水安全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水利部门在长江保护治理中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展现责任担当,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依法解决好长江保护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魏山忠指出,要切实履行长江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洪涝灾害防御等方面,作出了重要制度安排。水利部门要准确把握涉及水利职责的法律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落实保护责任、治理责任、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履行好法定职责,确保法律规定有效落实。
   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长江保护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确定长江流域工农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用水定额管理等方面,规定了相关制度。要加快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工作,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控制要求。抓紧将可利用水量逐级分解到不同行政区域,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严控区域、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严格水资源供用耗排等各环节监管。对涉及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和重大产业、项目布局等,尽快提出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细化落实措施。同时,科学谋划布局水资源配置体系,推进一批基础性、战略性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
   在河湖管控方面,长江保护法明确加强河湖保护工作,对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水利部门要积极商有关部门,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依法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严格水域岸线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依托河湖长制,进一步强化岸线利用监管,严格审批许可,对不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长江保护法对非法采砂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金额从过去的最高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的罚款。水利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违法采砂加重处罚,增强震慑作用。同时,疏堵结合,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
    在水生态保护修复方面,长江保护法在生态用水保障、重点河湖修复、河湖水系连通、三峡丹江口库区保护、河口保护等方面明确了相应制度。要推进河湖生态水量、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的确定工作,健全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在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时,考虑生态用水需求,及时研究提出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强化生态水量调度,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严厉查处不落实生态流量管控要求的行为,强化处罚。积极推进重点湖泊治理、水系连通和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三峡、丹江口库区管理保护等工作。此外,长江保护法对制定实施长江口生态修复方案明确了水利部的牵头职责,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认真研究方案制定,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措施和责任主体等。
    在洪涝灾害防御方面,长江保护法对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水工程联合调度、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要针对长江流域防洪薄弱环节,加强长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干支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河势控制和河道综合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同时,加强以水文站网为基础的综合监测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河道泥沙观测和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优化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方式,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平台建设,提高长江流域洪涝灾害防御整体能力。
    长江保护法涉及水利的相关内容和职责比较多,水利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各级地方水利部门,都要逐一研究落实。同时,长江保护法主要是针对长江流域的特殊制度安排,现有水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规定,也同时适用于长江流域,要注意将长江保护法与普适性水法律法规实施相结合,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力。

魏山忠强调,要切实抓好长江保护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水利部、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流域各级地方水利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长江保护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组织好学习和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在水利部、长江委、太湖局、流域内地方各级水利部门网站,设置宣传专栏;积极组织水利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长江保护法。同时,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要将长江保护法作为宣传主要内容,通过专家解读、公益广告、网上知识竞赛活动、举办展览等方式,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
    二是抓紧完善相关制度。针对长江保护法明确的相关职责,加快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取用水计量、水资源调度、生态流量监管、河湖长履职、水工程联合调度等系列配套制度,推动《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争取尽快出台。此外,长江保护法明确的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相应规划、标准、方案的,也要加快制定出台。
    三是加强监管和执法。根据法定职责,强化监管工作,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突出问题清理整改任务,研究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完善长江流域水资源监控系统,尽早实现对河湖水域、重点工程、涉水行为监管全覆盖。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协同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河湖保护,努力打造幸福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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