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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 | |||||
序 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征收。其他详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 监督电话:028-85062235 |
2 | 河道砂石资源费 | 自2016年12月1日起,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 —— | 《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财综[2006]1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 | |
二、政府性基金 | |||||
1 | 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7厘/千瓦时标准计征(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川财综〔2013〕57号规定征收标准×(1-25%)×(1-25%),即3.9375厘/千瓦时) | 财政委托代收 |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3〕57号)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川财综〔2013〕57号规定征收标准×(1-25%)×(1-25%)征收。 |
2 | 地方水利建设资金 | 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范围内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 ——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36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17〕17号) | |